经营性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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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实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性子公司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经营性子公司,根据各经营性子公司的特点,将经营性子公司划分为类、类和类。第三条 经营性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发展导向。根据发展考核指标评价结果,结果优薪酬高,结果差薪酬低。(二)坚持有效激励。按照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要求,强化负责人责任,增强经营性子公司发展活力。(三)坚持自上而下。有效对接省国资委对集团公司

2、下达的考核任务,逐级分解目标,逐层传导责任。(四)坚持突出共性与体现个性相结合。既体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普遍要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回报水平,又充分考虑企业功能和行业特点,提高考核的针对性。(五)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第四条 经营性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每三年为考核期。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即各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第二章 年度考核内容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均为定量指标。(一)基本指标:类、类企业为利润总额和经

3、济增加值,类企业为利润总额和资本利润率。(二)辅助指标包括两项,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功能定位分别设定。第七条 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一)目标值的确定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其中,正向指标基准值为上年完成值与前三年平均值的较低值,反向指标基准值为上年完成值与前三年平均值的较高值。处于下降周期行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基准值在上年完成值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对标情况适当下浮,但最大下浮不超过20%。(二)指标的目标值分档管理。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辅助类指标(少数无对标值的辅助指标除外)目标值设置为三档,经营性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标建议值。第一档:

4、目标值达到近五年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高于上年完成值10%。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例外条款:(1)目标值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不列为第三档目标。(2)由于重大不可抗力因素且对企业年度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由集团公司视影响程度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的目标值。(3)因承担集团公司特定任务或处于转型升级特殊阶段导致资本占用大幅增加的,集团公司视影响程度给予适当考虑。第八条 考核计分(一)发展考核指标得分发展考核指标由经营业绩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组成,各占70%和30%,总分100分。其中,*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由经营业绩、服务区管理和综合评价三项指标组成,

5、具体权重为:*公司、*公司三项指标各占65%、5%、30%,*公司三项指标各占40%、30%、30%,*公司三项指标各占60%、10%、30%。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辅助指标得分;服务区管理和综合评价指标按集团公司综合考核有关规定计分。(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详见附件。第三章 任期考核内容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置经营性子公司任期风险金,任期风险金按照任期内经营性子公司负责人各年度薪酬总额的5%预留,任期风险金预留期间收益归个人所有。第十条 任期考核指标任期考核指标为:资本保值增值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集团公司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6、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资本保值增值率以集团公司确认的结果为准。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和金融资产,若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集团公司核准,可在计算时酌情予以调整。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方式资本保值增值率的确认,以经审计的决算报告为准,并按照以下方式与任期风险金挂钩。(一)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完成值不低于上一任期实际值的,任期风险金100%兑现;低于上期实际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风险金的10%,扣完为止。(二)对于新成立公司无上一任期实际值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完成值100%以上(含),任期风险金100%兑现;资本保值增值率

7、任期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风险金的10%,扣完为止。第十二条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确认后,酌情扣减任期风险金。(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二)亏损严重或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差”级别;(三)发生质量责任和环境污染事故;(四)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弄虚作假;(五)严重违纪受到上级机关查处的;(六)严重违规经营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七)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考核程序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目标确定工作由集团公司考核办牵头,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部负责审核,程序为:(一) 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集团公司考核办下发申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通知。

8、(二)各经营子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实际,合理确定下一年度考核目标值,并上报集团公司考核办。(三)集团公司考核办结合集团公司、经营性子公司发展规划、下一年度重点工作等,审核确定各经营性子公司年度考核目标,并提交集团公司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下发。第十四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牵头,会同财务部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综合考核工作开展后,经营性子公司按通知要求,对照考核指标,完成自评,并将完成情况报告与有关说明报送集团公司。(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统计,形成经营性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含指标得分、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和需要调整绩效薪酬的情形等)、任期考核结果(含扣减任期风险金情况等),报集团公司考核办。(三)集团公司考核办汇总后,统一提交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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