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

上传人:1340****918 文档编号:357450831 上传时间:2023-07-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2023年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2023年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2023年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2023年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3年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作为我们大家非常熟悉的行测题目之一,隐性主旨题在历年的国省考、事业单位考试中从无迟到,也无缺席。而对于这种题目,同学们往往最头疼的,就是题读完了,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复习主旨题点拨 请看下面这道题。炮制技术被认为是中医药的核心技术,也是中医独有的传统技能,掌握就等于掌握中医药市场。国外企业通常通过在我国开饮片加工厂、聘国内炮制专家 偷学 炮制技术,目前这样的外资企业达到几十家,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对国家在特殊领域的规定并不了解,无从管起;还有一些地方那个政府虽明知这些规定,但为了经济指

2、标,对此不管不顾。调查表明,国内实际饮片厂数量比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多几百家。 这段文字意在表明: A.国家应加强对炮制技术的管理 B.政府应加强对设立中药饮片厂的资格审查 C.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受到外资企业的威胁 D.地方那个政府应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相关规定的了解 【解析】A。这道题目首先告诉我们炮制技术非常重要,“掌握就等于掌握中医药市场”。然后谈到了目前外资企业数量较多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又谈到实际数量更多的现象。因此,题干主要对象是炮制技术,而整个题干是要告诉我们,“炮制技术”很重要,但存在目前国外企业数量太多,偷学技术的现状,这也是存在的缺陷。所以,题干存在重要性和缺陷,那么,我们应该针

3、对题干的问题提出对策。A项在说要加强保密炮制技术,能够解决题干讨论的问题,保留。B项加强资格审查也是对策,但是资格审查的加强,只能保证资格本身无问题,仍不能解决炮制技术被偷学的问题,排除。C项的 “威胁”在题干当中并不存在,无中生有,排除。D项能够对应到题干“一些地方政府对国家在特殊领域的规定并不了解”,但只是解决“不了解”的对策,仍不能解决炮制技术被偷学的问题,故排除。所以正确答案选A。 通过这道题目,大家会发现A、B、D三个选项都属于对策表述,但只有A项是针对题干炮制技术被偷学的问题提出的,因此更具有针对性。所以要想一步找到答案,我们大家一定要注意对策本身是否具有针对性。总结起来就是隐性主

4、旨需要推断,当文段出现问题但没有明确解决对策,需要选择针对性对策项。只有一步抓住“针对性”,才能帮助我们在面对隐性主旨题时做的又快又好。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5、(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6、年龄阶段。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

7、行为负责任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才能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不能要求他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8、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9、(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10、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主刑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少关押一些人,避免监狱关押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

11、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与拘留是不同的。拘役是刑罚方法。治安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适用。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

12、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13、”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从其性质上讲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争取通过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获得假释,从而不至于终身关押。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14、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与行政罚款是不同的。罚金是刑罚方法,它只能由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而罚款是行政处罚,它由公安机关等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只有一般

15、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人或单位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就是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也就当然地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拓展:行测国体和政体常识 一、我国的国体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条即是对我国国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