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干部刑事法律风险专题讲座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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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惩治与防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2023年3月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院的职能 刑事检察:与打击刑事犯罪相关联,其中主要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法律监督、以及对14个罪名的侦查权等等。检察院的职能 主要负责办理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同时办理最高检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对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的业务进行指导。第三检察厅 我院公诉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专业化方向,实行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合理分工;坚决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市三级院均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全面实行“捕

2、诉合一”办案模式。北京市检察机关机构设置 我院公诉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u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0811人,同比上升4.36%,已提起公诉15921人,其中对26名原中管干部提起公诉。u在反腐败追逃追赃方面,2022年检察机关已对7名归案的涉嫌职务犯罪“红通人员”提起公诉。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职务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14件14人,已对其中6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提起公诉的我国首例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程三昌贪污案也已于2022年初宣判。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情况目 录01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形势02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常见罪名解析03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常见量

3、刑情节反腐败工作整体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锐意改革、强力反腐,以雷霆之势横扫贪贿,“打虎”、“拍蝇”、“猎狐”,“打伞”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记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反腐败工作整体形势 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2022年10月17日对外公布的一组数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64.8万余件。其中,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553人,处分厅局级干部2.5万多人、县处级干部18.2万多人。全面从严治党十年磨一剑,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反对腐败的决心不动摇,反腐败斗争一刻不能停。反腐败工作整

4、体形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必须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坚决惩治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反腐败工作整体形势要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在不能腐上深化拓展,前移反腐关口,深化源头治理,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健全防治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要在不想腐上巩固提升

5、,更加注重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涵养求真务实、团结奋斗的时代新风。要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贯通起来,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把不敢腐的震慑力、不能腐的约束力、不想腐的感召力结合起来。反腐败工作整体形势2023年的反腐工作怎么干?一条主线要牢牢把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这条主线,以强有力政治监督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一个“持之以恒”要持之以恒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对享乐奢靡之风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三个“防”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四个问题紧盯工作中层层加

6、码、麻痹松懈、任性用权、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一个重中之重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作为重中之重,深挖细查、严惩不贷。下一步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包括“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群众身边的蝇贪”这三类。国企领域职务犯罪常见罪名常见罪名共计5大类24项1贿赂类。主要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4项罪名。2侵占类。主要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4项罪名。3挪用类。主要有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2项罪名。4渎职类。主要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

7、、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8项罪名。5经济类。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6项罪名。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

8、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罪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贪污罪 “非法占有”不等于自己使用或非法占为己有。公共财物的去向或由谁使用不影响定性,但会影响量刑。(二)如何理解“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三)如何理解“公共财物”小金库定性和条款适用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

9、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该规定认为小金库不但包括相关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也包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定性和条款适用“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

10、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小金库违纪行为和贪污行为的界限 贪污后,为逃避处罚用赃款设立“小金库”应该认定为贪污,而不能认定为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2003年至2008年,王某某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管理、发放下山搬迁脱贫项目资金过程中,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下山搬迁脱贫户数的方式,从上级财政部门骗取下山搬迁脱贫项目资金5万余元。后王某某得知该村会计被纪委调查,其将5万余元混入村里面的小金库账户,并将该笔钱用于村里面的支出。小金库违纪行为和贪污行为的界限 如果将小金库的资金存到私人账户上,会被推定为贪污行为。实务中,应当根据以下证据来区分“小金库”违纪行为和贪污行为:1.账户

11、的设立是否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集体研究决定;2.该账户资金是否用于公务支出,是否有相关的支出发票和相应证言印证;3.是否将设立“小金库”的个人账户与本人的其他私人账户分开;4.该账户银行卡或存折是否放在办公场所或者由其他单位人员保管;5.设立“小金库”的事情是否有相关人员知情。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最高人民法

12、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并规定:“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所谓“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常见情形:(1)利用自己分管、主管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2)利用不属自己分管、主管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即利用与自己没有直接分管、隶

13、属关系但客观上存在制约关系的下级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3)利用自己居于上级领导机关的地位而形成的对下级部门的制约力。(4)利用自己居于监管地位所形成的对被监管对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力,通过被监管对象为请托人谋利益。受贿罪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

14、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践中对请托人承诺将为其谋取利益,实施谋取利益的行为或已经实现利益,不论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都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收受他人财物的司法认定一是关于财物数额的计算问题;二是“财物”是否包括“好处”、“利益”;三是关于收受商业机会、以经营方式获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受贿罪史某某原系某市海事局副局长、船舶检验科科长。1999年至2003年,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对其中7.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船检部门作为国家对船舶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机构,在执行船舶检验工作中不承担为企业

15、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技术咨询的职责;而他人送钱给史某某包含有感谢史某某利用节假日对其厂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和指导等因素,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史某某完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不能分清哪部分是收受的技术服务等方面费用,对史某某收受的该笔钱款不应认定为受贿。受贿罪“财物”是否包括“好处”、“利益”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作为受贿行为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其他非财产性利益。例如,副市长将某小学副校长提拔为校长,后该校长招录了副市长的子女,此类利益是否应均以受贿论?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互相为对方帮忙办事的不正之风是否都应作为刑事犯罪论处,尚需慎

16、重研究。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立法、司法机关一直未将性贿赂、招工提干、调换工作、迁移户口、晋升职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贿赂。受贿罪关于收受商业机会、以经营方式获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受贿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即收受他人财物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实务中,对通过投资经营方式获取的财物,由于缺乏权钱交易特征,往往难以认定受贿。受贿罪“特定关系人”概念“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和范围一直在变化,2007年7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受贿罪“有其他共同利益的人”范围的界定“有其他共同利益的人”不限于“有其他共同物质利益的人”,原因在于,即使从逻辑上看,已经被意见明确列为“特定关系人”的近亲属,也并非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物质利益。如国家工作人员的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在分家立户之后已经有了独立的物质利益,但仍难以否认其系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身份,可见是否具有“共同物质利益”不是此处判断“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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