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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台安牧安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台安县农业农村局(动监局)编制日期: 二零二三年四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台安牧安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2-210321-04-05-598919建设单位联系人李海涛联系方式13904201201建设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樊家村地理坐标( 122 度 27 分 38.134 秒, 41 度 25 分 1.072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固体废物治理N7723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 理业 10
2、2.医疗废物处置、病 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其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R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台安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台发改审202310号总投资(万元)1315环保投资(万元)133环保投资占比(%)10.11施工工期8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5658.9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本项目属于该目录中的第一类鼓励类中“一、农林业”中的第 53 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之列。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2选址合理性项目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为扩建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项目用地拟征收台安县集体土地0.5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5659公顷(林地),项目拟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台安县政府已启动该地块征收工作(详见附件2),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人文古
4、迹、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对周围环境基本没有影响,区域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由于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m 以上。根据建设单位申请,鞍山市农委组织对该项目一期工程选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文件为鞍农发201880 号,详见附件9,其评估意见为:经专家组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该中心选址周围有人工屏障,无害化处理工艺基于环保型病害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环保净化系统两种专利,处理过程无污水排放,废气经处理达标排放,能够有效控制病源,可以将 2010 年 1 月 21 日
5、农业部 7 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m 以上”要求,调整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1000m 以上”。综上,本项目拟选厂址位于一期工程西侧,符合相关文件中的选址要求,因此,本项目选址可行。1.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 与鞍山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技术指南相符性分析性项目与鞍山市“三线一单”管控单元分布图位置关系见附图2。表1-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具体要求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综合考虑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的要求,结合构建区
6、域生态安全格局的需要,基于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区和其他有必要实施保护的陆域、水域和海域,考虑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衔接土地利用和城镇开发边界,识别并明确生态空间。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管理。已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和管控要求。尚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划定。本项目选址为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樊家村,项目区不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项目所在地未涉及饮用水源、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总体要求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恶化;对于环境质量达标区,环境质量应维持基本稳定,且不得低于环境质量标准。本项
7、目属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区,为此,鞍山市计划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等一系列对策,如:(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空间格局;(2)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3)完善扬尘污染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扬尘排污收费政策;(4)提高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资源化;以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全面达标。且本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环境质量保护目标的要求,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及总量控制,符合要求。水环境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江河源头、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等所属的
8、控制单元作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根据水环境评价和污染源分析结果,将以工业源为主的控制单元、以城镇生活源为主的超标控制单元和以农业源为主的超标控制单元作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有地下水超荷超载问题的地区,还需考虑地下水管控要求。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本项目位于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不在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内,本项目无新增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区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作冲洗车辆设备、厂区内道路降尘、灌溉绿化;当一体化处理设备存水箱存满后,由罐车运至台安桑德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大气环境将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作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将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集聚区等高排放区域,上风向、扩散通
9、道、环流通道等影响空气质量的布局敏感区域,静风或风速较小的弱扩散区域,城镇中心及集中居住、医疗、教育等受体敏感区域等作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将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中的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项目高温高压工段废气由废气冷凝器+化学洗涤塔+UV紫外催化,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车间产生的臭气:由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质锅炉由3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土壤环境依据土壤环境分析结果,参照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将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区作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将农用地严
10、格管控类和安全利用类区域作为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筛选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地块,识别疑似污染地块。基于疑似污染地块环境初步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污染地块风险等级,明确优先管理对象,将污染地块纳入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其余区域纳入一般管控区本项目位于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项目用地拟征收台安县集体土地0.5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5659公顷(林地),项目拟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满足区域管控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水资源根据生态需水量测算结果,将相关河段划为生态用
11、水补给区,纳入水资源重点管控区,实施重点管控。根据地下水超采、地下水漏斗、海水入侵等状况,衔接各部门地下水开采相关空间管控要求,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威)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以及泉水涵养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为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本项目位于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樊家村,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生产废水经厂区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作冲洗车辆设备、厂区内道路降尘、灌溉绿化;当一体化处理设备存水箱存满后,由罐车运至台安桑德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处理;本项目不在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内。项目用水量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土地资源考虑生态环境
12、安全,将生态保护红线集中、重度污染农用地或污染地块集中的区域确定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影响区域土地资源利用。能源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在人口密集、污染排放强度高的区域优先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作为重点管控区。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生物质锅炉,经旋风+布袋除尘后,废气可达标排放自然资源根据各区县耕地、草地、森林、水库、湖泊等自然资源核算结果,加强对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自然资源开发管控。将自然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区域作为自然资源重点管控区。本项目位于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项目用地拟征收台安县集体土地0.5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5659公顷(林地),
13、项目拟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不在自然资源重点管控区内。负面清单严格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避免开发建设活动在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内对水资源和环境造成损坏不得建设破坏植被缓冲带的项目,已经损坏水体功能的,应建立退出机制;禁止在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新建、改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已建企业应制定退出方案;严格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新建重污染、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企业且应划定缓冲区域,禁止新建排放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开发建设活动,现有相关行业应加快升级改造步伐。本项目属于固体废物治理,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内,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在四个优
14、先保护区域内,且项目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对环境影响较小,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技术指南要求。1.4本项目与鞍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项目用地拟征收台安县集体土地0.5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5659公顷(林地),项目拟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属于鞍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32120004,本项目与鞍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2 本项目与鞍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
15、管控单元名称行政区划管控单元分类ZH21032120004鞍山市台安县重点管控区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重点管控单元11管控类别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鞍山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本次扩建项目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樊家村,项目用地拟征收台安县集体土地0.5659公顷,现为林地,台安县政府已开展征收工作,用于公用设施,符合鞍山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划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依据排污许可证确定区域排污总量,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严格限制高污染风险企业引入。本项目大气污染物经相关措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排入厂内旱厕,定期清掏,生产废水经厂区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作冲洗车辆设备、厂区内道路降尘、灌溉绿化;当一体化处理设备存水箱存满后,由罐车运至台安桑德清源水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