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四方合作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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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四方合作合同(3篇)公司四方合作合同(通用3篇) 公司四方合作合同 篇1 甲方:_身份证号:_乙方:_身份证号:_丙方:_身份证号:_丁方:_身份证号:_现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开办一家_,全面实施四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四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一、出资的数额:甲方出资_出资的形式_出资的时间_乙方出资_出资的形式_出资的时间_丙方出资_出资的形式_出资的时间_丁方出资_出资的形式_出资的时间_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四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丁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

2、;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丁方可分得利润的_%,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时进行。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1、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四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四方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3、。退伙: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4、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

4、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中间人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纠纷的解决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5、,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元;2、新产品的引进;3、重大的促销活动;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方单独供应。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四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四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甲方:_乙方:_丙方:_丁方:_年_月_日 公司四方合作合同 篇2 甲方:乙方:第一条约因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

6、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议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第二条定义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2.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

7、的或将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续目录及信息等。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2.5“技术协助”_按本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薪傣及行为表现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出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2.6“技术信

8、息互换”_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2.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

9、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知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协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犯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造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

10、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第五条提成费5.1在合同期限内经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代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额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年,以后,每年递减_。5.4合营公司在保持完整

11、、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年_月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第六条技术培训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6.3乙方不提供

12、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有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第七条优先条款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13、制造的产品。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第八条保密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年。第九条合营期限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年。9.2当

14、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二(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第十条仲裁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依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10.2若于三十(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10.3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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