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道树苗木质量标准目 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树种要求 24 基本质量要求 35 检测方法 56 检验规则 57 标志、包装、运输和假植 6附录 A 湖南省行道树树种名录 8附录 B 行道树主要规格质量要求 11本标准用词说明 18引用标准名录 181 总则1.0.1 为规范行道树苗木的使用、提升城镇园林效果,为行道树苗木生产、园林设计、施工、验收提供统一的标尺,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及支路等城市交通道路的行道树城市绿道、公园主次园路及游步道、城市居住区及单位内部道路可参照执行1.0.3 行道树苗木的使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及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行道树 street tree指种在道路两旁及分车带,给车辆和行人遮荫并构成街景的高大乔木,本标准以人行道树为重点,涵盖人行道树种、机非隔离带树种以及中分带树种2.0.2 胸径 diameter at breast height乔木主干离地表面 1.3m 处的直径2.0.3 地径 ground diameter苗木主干离地表面 0.1m 处的直径2.0.4 冠幅 crown width也称冠径,树冠在地面垂直投影直径的平均值,通常采用苗木树冠垂直投影最大与最小直径的平均值。
2.0.5 株高 tree height从地表面至苗木自然生长冠顶端的垂直高度2.0.6 分枝点高 height for branching-point树冠最下主枝的着生点到路面的垂直距离2.0.7 净空高度 clearance height路面距离树冠下部枝条最低点的垂直距离,又叫枝下高度2.0.8 一级分枝 primary branch从树木主干、主干延长枝上生长出来的枝条2.0.9 二级分枝 secondary branch从主枝或一级分枝上生长出来的枝条2.0.10 快速路 urban expressway为城市长距离机动车提供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22.0.11 主干路 main road连接城市各分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道路2.0.12 次干路 secondary road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2.0.13 支路 access road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2.0.14 容器苗 container seedling经装有栽培基质且可控根的容器环境中培育生长而成的苗木2.0.15 移植苗 nursery trans plant指经过断根处理并移植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三年)已形成完整根系的苗木。
2.0.16 盘根现象 packing phenomenon是指某些大根缠绕着主干下部环绕生长的现象2.0.17 苗龄 seedling age从播种、插条或埋根到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用 a 表示2.0.18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苗木的外观效果2.0.19 活冠比 live crown ratio树冠高度与整株树木自然高度的百分比,高的活冠比代表树体的抗风能力强2.0.20 全冠 total crown树木树冠骨架枝条完整,无明显残缺的树冠2.0.21 中央主干型树冠 natural crown with main trunk带有明显中心干的自然形树冠2.0.22 多主枝型树冠 natural crown without main bough无中心主干、有多个主枝的自然形树冠2.0.23 截干发帽型树冠 truncated crown把原生冠的树干截断,通过蓄枝生长形成的树木冠形3 树种要求3.1 行道树树种的选择要求3.1.1 树种选择应满足道路的功能、适应环境特点产地条件要求,以能体现地域特色的乡土树种为主,适当选用外来已驯化成功的树种。
DBJ43/TXXX—202X3.1.2 树种宜选择冠幅大、枝叶密、树干直、分枝高、形态美,具有较好的遮荫效果的乔木3.1.3 适应当地气候及土壤条件,适应道路环境,抗性较强、易养护、生长稳定的树种3.1.4 以缓生树种为主,兼顾速生树种,树种寿命长3.1.5 少病虫害,耐修剪3.1.6 对人体及环境无明显不利影响3.1.7 根系发达,不宜选用浅根性树种3.2 宜一路一主题树,道路长度大于5〜6公里时,宜2〜4公里长路段为一主题树,并应综合考虑道路时速限制,分段设置主题树3.3 东西向道路可选择落叶树种,南北向道路可选择常绿树种3.4 行道树树种常见行道树种参见附录A4 基本质量要求4.1 一般质量要求4.1.1 使用的苗木应为容器苗或移植苗,鼓励推广应用容器苗宜选用容器栽培一年以上的容器苗,如不能选择容器苗,至少断根一年以上的带土球苗木4.1.2 土球苗综合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 土球苗综合控制指标序号项目综合控制指标检验方法检验数量1树 冠形态(1) 苗木生长健壮,枝叶茂密,树冠形态完整2) 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树木树冠要求为全冠,不偏冠(冠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宜小于1.5),主干通直,干性强,保 留二级以上分枝,不得使用截干苗。
3) 树冠的形状和叶片的密度,符合物种或栽培品种的特性4) 从主干生长出来的枝条应具有合理的对称性,冠径参考值为 自然高的五分之二一般应有60%以上的“活冠比”观察、量测全数检查2树干(1) 应有一个主干,而在树冠内不应出现等势主干2) 苗木干中心应在土球或容器的中间3) 具主轴的应保留中央领导干;无主轴的主枝应分布均匀,冠 型圆满17(4) 主干无交叉5) 树干没有任何明显的结构缺陷,枯萎,洞穴,伤口,腐烂, 破碎,裂开,冻伤6) 分干的粗度不超过主干的粗度的50%7) 干的粗度从头端开始,慢慢顺序的往末段收窄,即干粗收 窄3树枝(1) 分枝沿主轴均匀分布,枝条之间距离在树冠下部分较树冠顶 为阔,侧枝要平均向外伸展,形成典型的物种树冠形态2) 没有交叉枝4叶片叶片的大小、颜色和外观一致,叶片无发育不良、畸形、变色等5根系(1) 应具有完善的根系,到达土球的外侧2) 在土壤表面应清晰见到乔木的根脊3) 根脊上没有受伤的根或有根缠绕主干6病 虫害(1) 叶片应无病虫害2) 树干无虫害、虫瘿、溃疡等病虫害迹象3) 根部无生物的伤害(昆虫、地下害虫、病原体等)4.1.3 容器苗综合控制指标中除应符合4.1.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容器苗综合控制指标序号项目综合控制指标检验方法检验数量1根系(1) 根系到达容器的外侧,根部完整有活力,发育良好2) 不应有根部在容器内打圈生长,无缠绕,不盘根3) 无生物剂伤害(除草剂的毒性、盐害,灌溉过剩等)观察、量测全数检查2容器容器尺寸与冠幅、树高相匹配, 材质应有足够的韧度与硬度4.1.4 宜采用中央主干型树冠,不宜采用多主枝型树冠、截干发帽型树冠4.1.5 截面直径大于2cm的剪、锯口应进行保护处理4.1.6 不宜选用嫁接苗木4.1.7 苗木具备以下特性则为不符合要求(不合格苗木):1) 断主干;2) 偏冠,树冠形态残缺不全;3) 枝叶枯黄;4) 树干有明显损伤;5) 有病虫害4.2 土球基本质量要求4.2.1 苗木应该带土球,土球直径为干径的8〜10倍,土球高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4.2.2 形状可根据苗木的根系分布方式而定,以能够保护根系为原则4.2.3 包装严密,不能松脱,底部要严格密封不能漏土4.2.4 任何时候,特别是苗木移植过程中,须保持土球完整无缺,泥土和根系没有分离4.2.5 土球和容器中无多年生杂草4.3 苗木规格质量要求4.3.1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树胸径应当不小于100mm,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应当不小于80mm,行道树胸径一般不宜大于200mm。
主枝3个以上4.3.2 落叶树的苗木应具有明显的二级分枝,一级分枝长度应在 300mm~600mm 范围内,且角度分布均匀合理;常绿树的苗木应基本保持树冠原有形态,且蓬径 2m 以上4.3.3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的行道树苗木主干分枝点不低于3.0m,城市支路行道树苗木主干分枝点不低于2.8m,单纯的人行道上所选行道树苗木分枝点高必须大于2.2m; 机动车道行道树的净空高度应在3.6m以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道树的净空高度宜在2.6m 以上4.3.4 同一条道路或路段应选用同一规格的苗木,分枝点的高度应一致,分枝点高度差距在100mm以内,苗木相邻高度差不超过500mm4.3.5 胸径和冠幅是行道树苗木质量的主控指标,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5 检测方法5.1 综合控制指标中的观感质量指标通过感观检测5.2 数字指标采用直接测量5.2.1 测量胸径时可用树木专用米径尺,还可用轮尺、围尺、卡尺或胸径尺,读数精确到1mm测量株高、枝下高、冠幅、土球直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读数精确到10mm5.2.2 测量苗木胸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5.2.3 测量冠幅,取树冠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
5.2.4 测量树高时,以修剪徒长枝等技术处理后的高度计算6 检验规则6.1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苗木历史档案记录,包括苗木名称、苗龄、假植期等6.2 苗木应逐株、全数进行检验6.3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进行一次性检验6.4 在苗木高度、冠幅、枝下高等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苗木胸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1的要求表6.4.1 胸径允许偏差范围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苗木胸径80-100m±5mm胸径尺测量100-150mm±10mm150-200mm±20mm6.5 在苗木高度、胸径、枝下高等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苗木冠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1的要求表6.5.1 冠幅允许偏差范围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苗木冠幅100cm以内±10cm测高仪和尺量检查100-200cm±20cm200-400cm±30cm6.6 检验后的苗木应附《苗木检验证书》其格式见表6.6.1表6.6.1 苗木检验证书编号供苗单位苗木名称拉丁名苗龄规格数量起苗日期发苗日期假植时间植物检疫证号是否合格备注检验人6.7 其他参照CJ/T24的规定执行7 标志、包装、运输和假植7.1 标志7.1.1 苗木应带有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