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减振器买卖合同

上传人:乱石****奔波... 文档编号:356058997 上传时间:2023-07-0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22.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汽车减振器买卖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汽车减振器买卖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汽车减振器买卖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汽车减振器买卖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减振器买卖合同(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汽车减振器买卖合同 供方:_(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_ 签订时间: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范围、产地及价格 主体设备,产地:_,总价款人民币元整(¥:_元)。 合同价格为规定地点交货价(包括配件、安装费和一切运杂费)。 二.货品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甲方供应的设备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环保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2.甲方供应的设备必需是全新的机器(含零部件、配件、随机工具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 3.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_市商检部门进

2、行质量鉴定。 4.甲方对所供设备供应三年的上门保修。在保修期内,如设备非因乙方的人为缘由而消失的质量或故障问题由甲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全部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均按违反售后服务承诺处理。 三.交货及验收 1.交付使用时间:_前。 2.全部设备、配件必需具备出厂合格证。 3.甲方应将所供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乙方。 4交货地点:_ 5.货物的验收:设备现场安装过程,如发生与供货合同条款不符的设备,用户提出异议,供货商应无条件更换。 四.付款方式 1.设备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必需在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设备订金预付

3、_%,设备制作好后付_%,设备到乙方安装调试生产后,阅历收合格后支付给甲方_%,余款_%由甲方安装调试人员在全部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后带回;甲方同时开具销售发票,并供应由使用单位认可的验收报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值理由拒收货物,乙方向甲方偿付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每逾期_天,乙方向甲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_%(因甲方缘由造成乙方逾期支付的,由甲方担当违约责任)。 3.甲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设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_%的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逾期交

4、货部分货款总额5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额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_%(逾期交货超过_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如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乙方可另行由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其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售后服务 1.全部设备均由甲方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 2.全部设备均由甲方供应终身保修服务。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如发生非人为故障,甲方上门修理或更换性能指标不低于原规格型号的新部件。 3.甲方接到报修通知后,在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上门现场维护,并在48小时内解决问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的设备,应供应相同档次的机器给用户代用。如甲方不能准时

5、到现场解决问题,乙方可托付其他单位修理,其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4.三年的保修期间,同一硬件一个月内连续2次消失同一故障,供货商须无偿更换同一档次机器。 七.不行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斗、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不行抗力的大事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由双方协商后相应延长。受阻方应随时实行全部合理步骤以削减因不行抗力大事所导致合同执行的任何延迟。 八.合同的终止和中止 在发生合同终止状况时,任何一方均有责任将已执行中的合同部分执行完毕。 九.合同的仲裁 1.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市质量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担当,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担当。 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市合同履行地的管辖人民法院。 十.其他商定条款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均为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签字(盖章):_需方签字(盖章):_ 供方:_需方:_ 地址:_地址:_ 电话:_电话:_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