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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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第三条(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

2、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四条(裁量方式)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罚款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即对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要素,在总百分值以内设置各项裁量要素的百分值范围,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确定对应的具体百分值,再将各项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第五条(裁量要

3、素)裁量要素是指影响违法行为裁量的因子,并设置相应的判断标准。裁量要素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安全风险;(二)违法情节和方式;(三)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四)过错程度;(五)改正程度和配合执法的态度。第六条(罚款裁量表)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分为两种:(一)专用裁量表,是指在通用裁量要素基础上,对特别的、常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量化情形和条件,提出针对性裁量要素和方法的裁量表。(二)通用裁量表,是指归纳提炼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的通用要素,针对一般的、普遍的且未列入专用裁量表的违法行为的裁量表。第七条(裁量步骤)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罚款裁量:(一)选择适用的裁量表。根

4、据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表,违法行为已列入专用裁量表的,适用专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未列入专用裁量表或者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未被专用裁量表涵盖的,适用通用裁量表。(二)确定裁量百分值。逐一确定各裁量要素的百分值,再将各项累加,得到裁量百分值总和。(三)确定建议罚款金额。将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建议罚款金额(建议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计算得出的建议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建议罚款金额。裁量表中对特定违法行为另有计算规则的,从其规定。第八条(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裁量)实施罚款裁量,在适用裁量表之后,仍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情形需要考

5、虑的,根据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二)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可以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三)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从重处罚后的金额应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第九条(争议处置)在根据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计算裁量后,裁量金额明显不合理、无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或者有其他较大争议的,可以按照程序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裁量说明和审核)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呈

6、批表等文书中对裁量过程、裁量理由、裁量建议等作出说明。法制审核时,应当将处罚裁量的程序和内容作为重要方面。第十一条(特别情形的适用)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多个违法行为具有必然牵连的,一般可以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多个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违法行为的数量,一般以法律条文中的项为单位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4日印发的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21号)同时废止。附

7、件: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附件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修改征求意见稿)一、专用裁量表(40项)(一)生产安全事故类(3项)案由事项名称行为规范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生产安全事故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

8、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按照规定处罚案由事项名

9、称行为规范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生产安全事故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

10、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1、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由事项名称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备注生产安全事故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

12、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一般事故死亡1人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死亡2人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每重伤1人,罚款可酌情增加10万元,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按照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

13、以罚款。较大事故死亡3-6人的,处10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罚款。死亡7-9人的,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每重伤1人,罚款可酌情增加10万元,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按照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重大事故死亡10-15人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死亡16-20人的,处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罚款。死亡21-29人的,处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每重伤1人,罚款可酌情增加10万元,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14、。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按照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类(3项)案由事项名称行为规范处罚依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备注程度百分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15、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履行的职责数量较多30%40%未按规定履行的责任数量,可结合单位安全风险等因素考虑,如通常情况下,达到3项以上,可视为较多。关联的风险隐患数量,可结合危险程度等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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