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控股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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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干部和员工忠于职守,合法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是领导者或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或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时对领导或员工的追究与处理。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6、责任追究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外,同时追究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2、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二章 总裁(常务副总裁)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第四条 总裁(常务副总裁)岗位职责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5、列席董事会会议及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6、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失职、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

3、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4、失职、渎职、失误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被诈骗、资产减少或损失等;5、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6、擅自更改董事会、党委会、总裁办公会或其他领导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7、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能按照公司的战略部署推进重点工作,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完不成,严重影响全局工作的;8、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9、违章指挥造成质量事故的;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薪酬奖励后出现严重亏损或潜亏及其他严重问题的;11、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

4、轻重或主观、非主观因素给予取消年度各种评先奖励、行政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经济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根据党员处分条例,由党组织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罚。第三章 副总裁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第六条 副总裁岗位职责1、对总裁、常务副总裁负责,不定期报告工作,负责分管事务,行使相应的职权;2、负责分管部门工作安排,对聘任或解聘分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3、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及总裁、常务副总裁授予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

5、究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在分管职权范围内,由于失职、渎职、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4、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5、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招投标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6、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能按照公司的战略部署推进重点工作,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完不成,严重影响全局工作的;7、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8、违章指挥造成质量事故的;9、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10、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6、。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或主观、非主观因素给予取消年度各种评先奖励、行政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经济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根据党员处分条例,由党组织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罚。第四章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第八条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1、对总裁负责,向总裁报告工作,负责分管事务,行使相应的职权;2、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3、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及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责任:1、违反党的路

7、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会计和财务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3、年度财务预决算不真实的;4、在分管职权范围内,由于失职、渎职、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5、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6、违章指挥造成质量事故的;7、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或主观、非主观因素给予取消年度各种评先奖励、行政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经济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

8、为,根据党员处分条例,由党组织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罚。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经理、各业务主管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各业务主管岗位职责1、保证公司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并从公司全局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可行性工作计划、方案,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2、管好本单位员工,充分调动员工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3、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领导临时交办的所有工作;第十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等损害公

9、司利益的;3、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按程序办事及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或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6、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7、违章指挥造成质量事故的;8、因其他违规情况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或主观、非主观因素给予取消年度各种评先奖励、行政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经济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

10、他党内法规,违反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根据党员处分条例,由党组织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罚。第六章 副经理、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副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专员级)及员工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一、副经理、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副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部门领导安排;2、管理好本科室(车间、片区)员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二、员工岗位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部门(科室)领导安排;2、熟悉本岗位业务,搞好本职工作;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11、。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副经理、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副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及员工责任: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工作中不执行领导的安排,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由于工作失职、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或后果的;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5、违章指挥造成质量事故的;6、因其他违规情况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或主观、非主观因素给予取消年度各种评先奖励、行政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经济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对故意违反

12、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的,给予责任人经济罚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属过失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8、对违章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人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属中层管理人员的免去职务。9、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生产车间(片区)及个人和对玩忽职守的人员,除给予经济罚款外,临时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待岗处理,管理人员免职。10、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根据党员处分条例,由党组织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罚。第七章 工作关联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各部门、分公司在工作上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一切以完成公司的经营管理计划目标为最高准则。第十四条 对工作推诿拖延、

13、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将根据责任轻重,追究相应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罚款。第八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五条 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实施本制度的最高裁决机构,党工纪检委、人事行政中心、监事会监督实施,各部门配合公司实施责任追究。第九章 责任追究程序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重大责任事件发生单位或部门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总裁、董事长。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由法务审计部或人事行政中心牵头组成的调查小组,对责任事件进行核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核实报告报公司总裁或董事长。第十八条 公司就责任事件向当事人发放重大责任事件询问函,接受当事人的诉辩,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九条 召开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集体研究责任追究的相关事项。第二十条 按照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对重大责任事件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相关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参照公司的各项工作细则及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法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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