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上传人:乱石****奔波... 文档编号:355388009 上传时间:2023-06-2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9.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学校直接投资的企业,即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及尚未划转到资产公司的学校直接投资

2、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应当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作为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的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校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权责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依法享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自主权、收益权。第五条 企业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承

3、担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学校国资委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对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依法制定或审批企业章程,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统筹决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学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学校“三重一大”或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需学校领导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学校国资委讨论通过后,报学校

4、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八条 学校设立法人独资的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资产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份。第九条 资产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公司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第十条 资产公司党组织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国资委负责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学校国有独资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等。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

5、、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学校国资委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的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及上市等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国资委报告,并由学校国资委审核,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事项由学校国资委会议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国资委代表学校行使资产公司股东会职权,决定资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重大经营计划。对资产公司的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议批准资产公司利润分配,对资产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审议批准资产公司负责人薪酬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国资委

6、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有必要的向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领导干部兼职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按照学校国资委的授权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国资委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十六条 学校向资产公司委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为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具体负责资产公司财务资产和内控管理工作。资产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经纪律、严控经济风险。要健全对所属独资、控股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强化对独资、控股公司财务管理的监管。 第十七条 学校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国有资

7、产授权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资产公司要向其控股、参股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学校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事项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第二十

8、条 清产核资包括立项申请、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完善制度以及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等。清产核资应自立项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各项主体工作,并上报清产核资结果。资产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清产核资:(一)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其他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

9、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资委对企业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确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

10、)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依照产权关系,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应逐级审核。国资办代表学校审核后,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新设企业应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60日内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应及时补办。(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名称、级次、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

11、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事项的,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者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教育部、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宣告破产事项的,应当自法院裁定破产之日6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办产权占用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形向国资办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国资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登记。第二十六条 企业改制是指国

12、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学校直接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经学校国资委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企业改制,应严格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禁止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搞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

13、拨(划转)、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企业资产处置须经学校国资委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资产公司负责所投资的独资、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资产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校国资办备案。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

14、转、协议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法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批准实施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国有产权在内部无偿划转、协议转让的,由企业决定后经学校国资委审核抄报教育部(财务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行为,应经学校国资委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程序如下:(一)内部决策审议;(二)企业清产核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三)提交资产损失认定申请

15、,报学校国资委审批;(四)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第三十条 学校国资委代表学校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国资办根据国资委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年终财务审计和产权登记审计等工作。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学校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材料报国资办备案。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统称为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资委代表学校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业绩增长及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资委负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