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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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信贷风险审查工作,提高风险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管理流程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各项信贷业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贴现、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三条 按照审贷分离的要求设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中心(以下简称风险审查中心),专门从事全行的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工作。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工作职责第四条 风险审查中心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中心主任由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担

2、任。县支行审查人员实行派驻制,负责县支行业务审查,城区支行业务由审查中心集中审查。风险审查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第五条 风险审查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各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计量、评估和控制,并独立发表风险审查意见。(二)负责对担保公司承保贷款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控意见。(三)负责制定信贷业务风险审查规范,指导全行信贷风险审查工作。(四)负责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法律审查和签发工作。(五)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风险审查工作前提及原则 第五条 风险审查工作是基于贷款经营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前提下进行的,对由于虚假合同、虚假财务报告、是否执行面谈面签制度等类似情况导致

3、的审查结果失真不负责任。风险审查人员按本细则勤勉尽职地履行了风险审查职责,可免除相关责任。第六条 信贷风险审查工作应遵循合规性、独立性、审慎性和一致性的原则。(一)合规性。合规性是指审查人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开展信贷风险审查工作。(二)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审查人员不受干预,根据信贷业务调查提供的材料作独立分析、判断,对所审查的信贷业务独立发表风险审查意见,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价。(三)审慎性。审慎性是指审查人员应本着对商业银行利益负责的态度,坚持风险控制优先的原则,充分揭示各项信贷业务风险,并发表对调查报告中的风险防范措施的评

4、价及意见。(四)一致性。一致性是指审查人员应遵循风险审查与业务发展的一致性,按照既有利于风险控制又有利于业务发展的要求,避免主观臆断、人为夸大或缩小风险,对所审查的信贷业务客观、准确地发表风险审查意见。第四章 风险审查的内容第七条 信贷业务风险审查以信用风险审查为重点,根据贷款经营单位移交的贷款受理意见书、贷款调查报告、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审核意见表(附件九)等相关资料,对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风险审查。第八条 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一)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审查资料主要包括:1借款人相关资料,如借款人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

5、表等基础资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文件等贷款项目相关资料。2银行内部运作资料,如贷款受理意见书、贷款调查报告、贷款尽职调查审核意见表等。具体审查资料详见附件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意见表(固定资产贷款)。(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审查资料主要包括:1借款人相关资料,如借款人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和购销合同等贷款用途相关资料。2银行内部运作资料,如贷款受理意见书、贷款调查报告、贷款尽职调查审核意见表等。具体审查资料详见附件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意见表(流动资金贷款)。(三)个人贷款风险审查资料主要包括:1借款人相关资料:借款人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婚姻状况、

6、职业及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2银行内部运作资料,如贷款受理意见书、贷款调查报告、贷款尽职调查审核意见表等。具体审查资料详见附件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意见表(个人贷款)。通过对信贷调查报告结构和内容、信贷经营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及银行内部运作资料的审查,确认信贷资料是否完整、有效,调查报告结构是否规范及内容是否完整,并对该项贷款是否符合本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流程规定、有无逆程序操作风险等作出评价。第九条 主体资格审查通过对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审查,分析借款人主体及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借款申请事项是否经过有权机构授权,结合相关法律及商业银行相关文件对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7、判定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第十条 资信情况审查通过对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担保人征信情况及商务诚信履约情况的审查,分析其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为本行多头贷款等因素,判定借款人资信状况。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审查通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购销合同等材料的审查,结合相关法律、产业政策及我行信贷投向规定,判定贷款具体用途是否合规合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投向规定。第十二条 还款能力审查(一)固定资产贷款还款能力审查要素主要包括:1借款人特定风险审查:通过对借款人资产负债比率、资本化比率、贷款利息偿付率等定量指标的测算,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经营状况等定性因素的分

8、析,评价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发展前景等。2贷款项目风险审查:通过对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进行分析,评价贷款项目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还款来源可靠性等,专业项目贷款需审查项目投产后的收益情况、项目市场前景等。通过对借款人特定风险及贷款项目风险的审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二)流动资金贷款还款能力要素主要包括:1借款人特定风险审查:通过对流动比率、经营现金流负债比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等定量指标的测算,以及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行业竞争程度等定性因素的分析,评价借款人财务实力及经营状况等。2贷款项目风险审查:通过对借款人产品市场状况、生产周期性及购销合同等进行分析,评价

9、借款人贷款额度和贷款用途的合理性等。通过对借款人特定风险及贷款项目风险的审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三)个人贷款还款能力审查:主要包括对借款人婚姻、职业、工资收入、家庭人口数、住房情况、进入现单位工作时间、住房公积金及不良信用记录和银行贷款记录等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借款人财务状况及收入稳定性等,判定借款人还款能力。第十三条 担保情况分析通过对担保方式、保证人基本情况、保证人财务实力、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及抵(质)押物类别、权属状况、评估价值、变现能力等进行审查,判定担保是否能有效的缓解信贷风险。第五章 风险审查工作流程第十四条 风险审查中心接到移送审查的信贷资料后,分别以个人审查、小组

10、审查、部务会审议等形式对贷款进行风险审查。个人审查是指由风险审查员在审查权限内独立完成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风险审查形式。小组审查是指由风险审查中心副主任召集组成三人以上审查小组实施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风险审查形式。部务会审议是由审查中心主任主持召开由审查中心副主任、审查人员、法律事务人员(必要时邀请内审人员、外部专家及分管行长)参加的风险管理部务会,对信贷业务风险实施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风险审查形式。第十五条 支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审查1县支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由派驻风险审查人员审查。派驻风险审查人员对支行提供的贷款受理意见书、信贷调查报告、贷款尽职调查审核意见表等相

11、关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后填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意见表,移交支行行长处理。2城区支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审查中心审查。风险审查中心应按行业和片区设审查组,主动对支行提供的贷款受理意见书、信贷调查报告、贷款尽职调查意见表等相关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后填制相应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意见表,移交支行行长处理。3总行贷款经营单位营销的、由总行行长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批的贷款,风险审查流程参照前款执行。第十六条 总行领导个人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审查总行领导个人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由贷款经营单位报总行贷款营销部门作尽职调查审核;贷款营销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贷款尽职调查审核意见表签注审核合格的意见,

12、连同贷款受理意见书、信贷调查报告等相关信贷资料一并移交风险审查中心;风险审查中心以小组审查的方式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后填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意见表,经相关人员签字后移交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处理。第十七条 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贷款风险审查对贷款经营单位受理、调查需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总行贷款营销部门负责人审查并在贷款尽职调查审核意见表签注审核合格的意见,连同贷款受理意见书、调查报告等相关信贷资料一并移交风险审查中心;风险审查中心指派风险审查人员初审后,采取风险管理部务会的形式对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填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表,经相关人员签字后移交总行信贷

13、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处理。第十八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经营单位在签好借款合同、办理完毕贷前相关手续后,送风险审查中心法律事务岗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审查人员对贷款审批手续、借款合同等文件的完整性、合规合法性以及贷款审批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后填制相应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审查意见表,审查通过的项目移交贷款签发岗进行贷款签发,审查未全部落实贷款审批条件的项目及时将所有送审资料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审查意见表一并返回贷款经营单位;贷款经营单位按法律审查意见表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及资料后,再移送风险审查中心进行法律审查。贷款法律审查和贷款签发事务,县支行由派驻风险审查人员办理,城区支行和总行

14、自营信贷业务由风险审查中心指定专人办理。第六章 风险审查时限第十九条 为提高风险审查工作效率,对信贷业务风险审查的各个环节实行限时风险审查制度。(一)支行或总行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时限为两个工作日以内。(二)超支行或总行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但不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时限为叁个工作日以内。(三)需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时限为五个工作日以内。(四)贷款法律审查、签发事务,原则上随到随审,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风险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审查时限规定,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审查时限的,要及时书面向风险审查中心负责人汇报。若因报送审

15、查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报告缺项、调查表述不清等原因,需要补充完善信贷资料或改写、重新撰写信贷调查报告的,由风险审查人员填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初审意见表(附件四),连同所有送审资料一并退回贷款营销部门;经贷款营销部门签收后,审查时限中断。第七章 考评制度第二十一条 风险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问责处理:1未坚持合规性、独立性、审慎性和一致性的审查原则,与客户串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风险审查报告的。2未对调查报告信贷、评估报告等信贷调查材料中的明显遗漏和风险予以揭示,误导有权审批人的。3其他未履行风险审查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数量、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风险审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不适应风险审查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风险审查人员的具体管理及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流程,受本行合规管理部和内审部的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XX月XX日起执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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