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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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含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股权投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投向股权投资主体(以下统称“出资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

2、进行合资合作、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第四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二)符合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出资人核心竞争能力;(四)投资规模与出资人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有利于提高出资人的整体经济利益;(六)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投资。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第五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六条股权投资应结合出资人业务发展规模与范围、投资项目的行业与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第七条股权投资项目

3、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出资人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股权投资项目背景及投资的必要性;(二)股权投资方案及实施计划;(三)股权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四)股权投资的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包括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等;(五)股权投资的敏感性分析、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第九条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后,提出投资建议,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十条有下列股权投资行为之一的,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批准:(一)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进行的全部股权投

4、资项目。(二)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作为出资人,且投资额占出资人总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投资项目。第三章股权投资的基础管理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及时按程序向所出资企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参与、监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第十二条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在所出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出资人利益,及时跟踪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向出资人报告所出资企业的相关信息,确保股权投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的议题,应由出资人审议通过后,提出相关股东意见:(一)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的:由经营发展部、法律事

5、务中心等部门评估分析后,报集团公司审议(必要时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提出相关股东意见;(二)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作为出资人的:由出资人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要时报集团公司审批),提出相关股东意见。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材料,应由派出人员及时交相关部门归档:(一)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议题材料,应由所出资企业设专人登记台账、归档留存;(二)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议题材料,统一由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登记台账后,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归档;(三)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作为出资人的:董事会、监事会等议题材料,应由

6、出资人相关部门登记台账、归档留存。第十五条股权投资涉及的协议、合同、章程、重要信函等,应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签字盖章。第十六条股权投资涉及的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账务处理的相关资料,应及时递交出资人财务管理部(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参股公司相关资料,应同时递交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以便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了解对外投资的财务状况,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股权投资的计划与监督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制定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经本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

7、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按市国资委要求汇总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监事会。第十九条股权投资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全面反映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管控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定期对股权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分析,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二十一条按照关于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6号)的要求,股

8、权投资监督检查实行月报制度,各子公司每月3日前将上月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报送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市国资委。第二十二条股权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拟不实施的;(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五)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六)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五章股权投资的转让与退出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的转让与退出,包括转让股权、减资、清算、股权置换等

9、。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退出股权投资:(一)按照章程规定,所出资企业经营期满;(二)由于所出资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所出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同或公司章程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股权投资:(一)股权投资项目已明显背离公司经营方向的;(二)所出资企业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四)出资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股权投资转让与退出的审批程序与批准实施股权投资程序相同。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转让与退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相关法律法

10、规及规定执行,对所出资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避免出现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十八条股权投资转让与退出时,出资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并按照评估值作为确定相关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九条股权投资的转让原则上应经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出资人应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待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将相关结果及时报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备案。第三十条股权投资退出时,出资人应全程参与清算或减资过程,并要求所出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操

11、作,成立工作组、通知与公告、处理企业相关财产,并将相关结果及时报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备案。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股权投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进行股权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二)股权投资项目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况,未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三)股权投资转让与退出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派出人员推荐事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五)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三十二条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予以免职或者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未能维护出资人权益的;(三)违反相关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执行职务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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