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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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用工制度,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序性,明确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职责与权益,为集团公司创造良好和稳定的科研、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以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集团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埠农村户口、外埠城镇户口、北京市农村户口以及部分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人员。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集团公

2、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四条 为了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进行,集团公司成立“科技集团公司公司外来务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日常执行机构设在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宏观指导工作、整体协调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审定工作、各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监督工作等。第六条 人才交流中心作为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1、 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的审批工作、工资发放工作、办理外来务

3、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等;2、 负责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培训计划,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3、 协助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年满18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2、 身体健康,具有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3、 具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本复印件;4、 外埠人员具有本市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5、 具有真实的婚育证明材料(女性);6、不得与其它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7、非公

4、检法机关涉案人员。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在考虑聘用外来务工人员时,应优先考虑聘用集团公司待岗人员。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在聘用外来务工人员之前,应提前向人才交流中心提交“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报告”和岗位说明书,说明聘用岗位、聘用期限、聘用人员自然情况及所具备的条件资质等。第十一条 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提交的“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报告”,会同人力资源部尽快给予批复。各用人单位在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私自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所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论时间长短,必须依法、及时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各存一份。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中

5、心根据已获批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名单发放 “外来务工人员报到通知单”。外来务工人员持“外来务工人员报到通知单”到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报到手续:1、 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证”;2、 到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婚育状况登记;3、 持“报到通知单回执”到聘用单位报到、起薪。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细则和岗位职责以及考核监督制度,规范劳动纪律。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对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上岗。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劳动合同

6、中规定的各项义务。要为外来务工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外来务工人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第十六条 人才交流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综合治理治安教育、素质技能培训等。各用人单位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全教育工作、岗位培训工作、保密教育工作等,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人才交流中心备案。第十七条 人才交流中心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事宜。各用人单位要按期、如实向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得瞒报和漏报。人才交流中心将以此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对

7、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存续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要自觉服从集团公司及所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切实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满足工作需要;要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严以律己,遵守劳动纪律;要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爱护公共财物。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应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薪酬,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发

8、放。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和劳保用品等。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各项社会保险。第六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在与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要求外来务工人员提前办理个人保险的转移或清户手续:外来务工人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个人保险的转移或清户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用人单位。第二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合理、合法,并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离职手续:1、 到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单”;2、 将“出入证”交回保卫部;3、 持“离职通知单回执”到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在未办理完离职手续之前,一律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将由本人承担。后果严重的,集团公司将追究其本人及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先进用人单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给予表彰。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规定及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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