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奖惩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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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全体员工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树立集团公司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奖惩的目的,是对工作表现优秀、绩效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不良或违反劳动纪律,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员工,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促进集团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第四条对员工的奖惩,依据员工日常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和相关事项、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员工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等。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的方式主要有:通报表扬、授

2、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或奖品、晋升工资档次。奖励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给予奖励:(一)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在增收节支或节约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为单位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赢得社会荣誉的。(二)对加强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后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在杜绝工作差错方面成效显著的。(三)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发现并及时排除重大的工作隐患,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突发事件中抢险有功,使国家和单位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成绩突出,或奋不顾身抢救国家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及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五)协助相关部门查获重大案件或揭发检举他人违

3、法违纪行为,抵御歪风邪气,弘扬正气,事迹突出的。(六)代表单位参加区(县)级(含)以上社会活动或比赛,并获得奖项、荣誉称号的。(七)经集团公司推荐,获得属委办局级(含)以上奖项、荣誉称号的。第七条对于员工经集团公司推荐,获得属委办局级(含)以上奖项、荣誉称号,或经所属各单位推荐,获得集团公司奖项、荣誉称号的,集团公司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获得国家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依次为5000元、4500元、4000元,可同时晋升一档工资。(二)获得级、部委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为3000元;获得级、部委

4、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依次为3000元、2500元、2000元。(三)获得属委办局级或集团公司先进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获得属委办局级或集团公司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依次为2000元、1500元、1000元。(四)在有关委办局或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的劳动(职业)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团公司视劳动(职业)竞赛的组织规模、竞技水平、影响程度,以及经营需求、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本条第(三)款所述标准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八条对于经集团公司推荐,员工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和首都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经集团公司审核后,各单位按如

5、下标准核发优秀员工奖励津贴。(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的,每人每月奖励3000元,核发期限36个月;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每人每月奖励2000元,核发期限36个月。(二)获得“劳动模范”的,每人每月奖励2000元,核发期限24个月;获得“首都劳动奖章”的,每人每月奖励1500元,核发期限24个月。第九条对于员工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应给予奖励的,按照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管理创新课题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所属员工给予颁发奖金奖励的,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奖励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奖励审批程序(一)对于在本单位范围内给予员工奖励的

6、,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名并撰写事迹材料,经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二)对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给予员工奖励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名并撰写事迹材料,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三)对于申报属委办局级(含)以上奖励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名并撰写事迹材料,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后,报请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对工作绩效成绩特别突出的员工拟给予特别奖励,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名并撰写事迹材料,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奖励方式和标准。第三章处罚第十三条处罚的

7、方式主要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罚时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经济处罚包括:扣薪、降薪、赔偿损失。(二)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记过、解聘岗位(降职或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其中,通报批评处分期为13个月;记过、解聘待岗处分期为36个月。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次:(一)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含)以上,或旷工1个工作日(含)以内的。(二)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符合规定标准,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工作区域的,未经批准擅自换班、调班或调休的。(四)工作期间睡觉、打牌、下棋、看电

8、视、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五)工作期间闲聊、打闹、大声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不听从劝阻的。(六)工作拖拉,消极怠工,因主观原因未按时完成本岗位工作或领导交办工作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妨碍培训工作的。(八)接待客户不使用文明用语,受到客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九)违反工作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工作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的。(十)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由于工作差错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500元以内的。(十一)员工有其他不当行为被认定为应给予通报批评的。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

9、之一的,给予记过一次:(一)私自改动或毁坏单位公布的各项通知、规定、文件、通报及其他告示的。(二)工作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有存档价值的材料丢失或散落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公章、介绍信及其他有效证件,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四)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挪用单位物品、设备、设施的。(五)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或无关本职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单位声誉的。(六)利用各种手段对同事欺辱漫骂,散布不实言论,诬陷、伪造或制造事端,破坏团结,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七)工作期间醉酒或酗酒,妨碍他人工作或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不听从劝阻的。(八)发现单位财物损失或危害单位财物

10、事件,或发现营私舞弊行为不报、谎报的。(九)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单位蒙受经济损失在500(含)5000元之间的。(十)员工有其他不当行为被认定为应给予记过的。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聘岗位(降职或待岗):(一)一年内累计两次月度(或季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不配合进行工作交接,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要保障等紧急情况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抢险救灾等应急保障工作的。(四)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或侵害他人利益,或为达到个人目的而诬告陷害他人的。(五)欺骗领导

11、,谎报信息,编造传播有损单位利益的言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六)私自向外界泄露单位机密资料,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七)未经批准,私自兼任其他单位工作职务或兼营与单位同类或相关业务,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八)玩忽职守,违反单位工作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致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的。(九)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单位蒙受经济损失在5000(含)10000元之间的。(十)员工有其他不当行为被认定为应给予解聘岗位的。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一)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的。(二)向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如

12、身份证件、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诊断证明、病假条等,经查证属实的。(三)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四)解聘岗位后,不能胜任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或拒绝参加待岗(转岗)培训,或经培训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五)工作态度恶劣,侮辱殴打客户或同事;或对同事实施暴力威胁、恐吓,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六)聚众闹事或组织、策划、唆使、胁迫他人违法违纪;煽动参与斗殴,鼓动集体停工、怠工的。(七)向客户或同事索取或收受贿赂,或向他人行贿,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利用职权骗取客户或同事财物,造成客户或同事经济受损的。(九)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单位车辆的。(十)严重泄露机密资料,

13、造成单位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兼任其他单位工作职务或兼营与单位同类或相关业务,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十二)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单位所辖区域内参与赌博;或携带藏匿枪支或管制刀具的。(十三)吸食、注射毒品;或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或参加非法邪教组织、非法派别的。(十四)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含男、女双方)。(十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予以行政处罚的。(十六)玩忽职守,违反单位工作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甲方责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七)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单位蒙受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的。(十八

14、)员工有贪污作弊行为,侵占单位财物的。(十九)员工有其他不当行为被认定为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收费运营分公司运营生产人员如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手册收费篇中稽查管理部分所列一般违规行为的,视一般违纪行为造成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有所列严重违纪行为的,视严重违纪行为造成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给予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处罚的处理形式(一)因员工违纪给予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的范围视违纪情节严重程度而定。(二)因员工违纪给予解聘降职的,降低职务同时降低相应工资级别。员工违纪给予解聘待岗的,解聘待岗期间参加待岗培训或从事临时性工作,原则上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即在扣除五险

15、二金后,实发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因员工违纪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可视违纪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可采取扣免绩效奖金、扣缴赔偿款等方式。对于扣缴赔偿款的,如在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应发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未正常提供劳动的除外)。(四)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累计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视同记过一次;累计受到两次记过的,视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处罚的审批程序(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和各单位领导班子人员有本规定列出的违纪行为的,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研究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报集团公司党委、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以下人员有本规定列出的违纪行为的,由员工所在部门书面提出处罚意见,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视违纪情节严重程度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或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正、副职人员有本规定列出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各单位部门正、副职以下人员有本规定列出的违纪行为的,由员工所在部门书面提出处罚意见,经单位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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