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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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农商行(以下简称“本联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安全稳健经营,根据本联社章程和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本联社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作为理事会有关风险管理与内部合规工作的初审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风险合规处,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37名委员组成。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理事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风

2、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理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人数少于(或增补后仍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根据战略委员会确定的发展战略,制定全系统风险管理战略和总政策,确保全系统一系列风险政策、程序和制度的正常运行;(二)审定全系

3、统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建设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向理事会报告;(三)监督和评价高级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状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四)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工作程序和效果并向理事会报告;(五)审议全系统的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六)审议超主任权限、须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并向理事会报告;(七)拟订全系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负责省联社关联交易管理,指导所辖各级联社关联交易工作,审议省联社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报理事会批准;(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表决权:对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或授权决策事

4、项享有表决权;(二)质询权:有权就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三)建议权:有权就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知情权:有权知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资料、信息和反馈结果。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二)秉公办事、勤勉尽责,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独立做出判断;(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了解到的本联社相关信息、会议审议结果等,应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做好保密工作。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风险合规处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收集、整理或拟订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书面资料:(一)风险管理战略、政策草案;(二)本联社风险管理

5、与内部控制工作报告或资料;(三)本联社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报告或资料;(四)本联社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或资料;(五)重大关联交易项目的基本资料;(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需要审议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联社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评价:(一)审议、评估本联社风险管理战略与政策的符合性、适用性、实用性、前瞻性等;(二)评估本联社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全面性、系统性、有效性等方面,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并提出意见;(三)审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报告,评价高级管理层(及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并出具意见;(四)定期根据本联社风险管理状况,对高

6、级管理层提出的本联社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五)审议本联社重大关联交易项目的合规性、公允性等并出具意见;(六)风险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审议、评价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将会议决议、意见、建议、方案、报告、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管理政策草案等以书面形式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风险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审议有关方案、报告、报表时,可以要求高级管理层和有关部门接受质询或提供补充资料,高级管理层、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

7、合理费用由本联社承担。第五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由其委托或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位委员召集、主持。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事由、会议议题;(三)委员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及电子邮件

8、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通知非专人送达的,还需进行电话确认。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其他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六章 会议召开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不能出席的,在不违反前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委员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原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能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或一年

9、内累计三次不出席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理事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五条 列席人员未列席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的列席情况。第七章 审议与表决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会议审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由主持人提请与会委员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得参与表决。第二十七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记名或不记名)方式进行。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表决结果当场公布。第二十八条 会议向理事会提交的审议意见,应得到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九条

10、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和决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章程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专门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定。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授权事务的处理情况。第八章 会议记录和会议档案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会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通知;(二)会议签到簿;(三)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四)表决票;(五)与审议事项相关的方案、报告、草案等会议资料;(六)经与会委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七)其他需要保存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资料。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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