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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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律师事务所文件_xx市xx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第三章 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第四章 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第五章 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第六章 利益冲突的处理第七章 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xx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总部与下属分所的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兼职律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

2、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处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第六条 本办法中采用的:“应当”、“必须”、“不得”等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行为是指:(一)在诉讼或仲裁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二)在对投标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

3、的不同律师对同一招标项目进行投标的行为。(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而本所的不同律师接受委托的。(四)在法律顾问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又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五)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第八条 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xx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中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详见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本办法在此不作列举。 第九条 本所补充和归纳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一)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4、:1、在对同一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出现双方或多方同时投标的;2、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 4、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5、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系后一年之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委托; 本所的除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以为的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系后半年以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委托。6、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

5、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7、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8、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二)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2、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 4、在公司重组、并

6、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 5、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第三章 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第十条 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的建立为了应对本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本所建立“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该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信息登录和信息核查。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中的信息,为本所的商业秘密,非经本办法确定的查核程序和分管合伙人的同意,专管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不得将信息库中的资料复制、传阅和散布。第十一条 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主要包含下列三类信息:(一)投标信息,包括投标律师的信息、投标项目的

7、名称、投标的具体日期等; (二)案件信息,包括委托当事人的信息、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信息、争端事项或者标的等。(三)客户信息,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信息、专项法律顾问客户信息、非诉业务客户信息;(四)本所律师的投资信息和及本所律师近亲属的信息等。第四章 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第十二条 本所由法律文书用印审核的专管人员负责对利益冲突事宜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结果有异议的,由本所分管风险控制组认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核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或有利益冲突情形存在可能性的,负责核查的人员和律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须向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报告,由该合伙人作出

8、认定;对于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作出的认定仍有异议的,由风险控制组作出认定。(二)风险控制组应根据xx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则及本办法作出认定及处理。第五章 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第十四条 本所律师在办理业务受理登记时,必须提供客户信息及业务信息进行利益冲突核查信息的登录。否则,专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业务受理登记。第十五条 本所执业律师有义务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信息提供给专管人员。具体流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1)投标信息应在正式提交投标材料前的三个工作日由投标负责人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2)法律顾问信息应在与客户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的当日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

9、;(3)案件信息应在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的当日内由承办律师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4)本所律师的投资信息和本所律师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及其他相关的信息,由律师本人在该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第六章 利益冲突的核查与处理第十六条 利益冲突的核查(一)本所接受的每一项法律服务委托,均应经过利益冲突核查程序。利益冲突核查分为事先核查、事后核查及核查纠正。除非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事先核查的,其他事项均因经过事先核查。本所的利益冲突核查由审核法律文书用印的专管人员负责。(二)事先核查,是指本所律师应在受理每项业务或准备投标前,向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的专管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核查,以

10、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在确定不存在利益冲突后,方能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正式递交投标材料。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专管人员在案件进程表的审核结果为准。(三)事后核查,是指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业务受理前进行利益冲突核查的,承办律师应在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内,向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的专管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四)核查纠正,是指事先(事后)核查过程中均因疏忽没有核查出利益冲突,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发现了利益冲突的存在,应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由专管人员向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委员会汇报。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指的特殊原因是指:(1)本所的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因技术原因发生故障且在短时间内无法修复使核查无法

11、进行的;(2)因非工作时间无法进行利益冲突核查而当事人的法律服务事项又比较紧急需要律师立即提供法律服务的;(3)利益冲突核查专管人员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进行核查且又无接替者的;(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事先核查的。第十八条 利益冲突发生后,对客户的处理方式有:(一)在事先核查中发现利益冲突的,应将该情形如实告知当事人或准当事人,并明确说明相关规定,按已存在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原则,谢绝拟委托当事人的委托要求。(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利益冲突的,如不能取得相关当事人豁免的,则应与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并视具体情况退还全

12、部或部分律师费。(三)对存在利益冲突但当事人仍坚持要求委托本所律师的,应将该情况向利益冲突的相对方说明。在取得他们出具的书面豁免书后,方能委托本所的不同律师分别担任他们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四)豁免书应包括利益冲突的知晓情况、同意豁免声明以及委托的具体法律事务。当事人同意豁免的,必须报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委员会主任最后确认。(五)即使获得了当事人的豁免,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承办律师和本所的其他律师在业务代理中,仍应妥善保管该业务的文件、资料和证据等,非经必要,不能向本所其他人员披露、提供;严格保守该业务的任何信息,非经必要,不能向本所其他人员披露、提供;禁止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包括其律

13、师披露任何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组在认定利益冲突时,应考虑的因素有:(一)时间因素。风险控制组应结合实际情况,调查利益冲突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签订时间、“投标申请时间、法律服务合同的签订时间、接受委托时间”等时间点,来确定利益冲突方的前后顺序。(二)业务能力。风险控制组应当综合考察律师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的考量应当包括:该律师的专业学历背景、执业方向、实务操作能力、执业时间、执业经验等,从而作出利益冲突方之间业务能力的比较。(三)社会关系。风险控制组首先应考察该业务所涉及的领域是什么。其次,结合利益冲突方在该领域的社会关系、了解程度,作出有利于业务执行的判断,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律

14、师事务所的口碑。(四)以上因素的运用,原则上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判断标准。但委员会认为律师的业务能力及社会关系对本业务有很大影响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综合性的判断。第二十条 利益冲突中,律师应遵循的规则有:(一)本所不同律师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报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认定,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本所律师对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作出的认定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所风险控制组提出复议申请。(三)风险控制组对复议申请,应根据xx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则及本办法作出最终认定意见和处置方法。当风险控制组的讨论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的方式决定,表

15、决结果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作出决定(含三分之二)。(四)对于风险控制组作出的最终认定意见和处置方法,本所律师必须服从。如不服从的,本所有权拒绝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已签订委托合同的,有权不征求承办律师的意见,予以解除。(五)利益冲突事项涉及风险控制组合伙人或其他(高级)合伙人的,则在讨论审议时,该律师应予以回避。第七章 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须承担的责任有:1、本所律师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律师或知情律师或本所其他人员均应立即向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报告,并由责任律师尽快提出解决方案。2、本所律师如故意隐瞒利益冲突给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视其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除名的处分,同时还可以停止其对该业务的处理权。3、本所的其他律师包括助理、秘书和其他人员,在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仍向利益冲突的对方和/或对方律师披露一方的业务信息,提供业务文件、资料和证据等的,应视其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除名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违反xx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以及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应送交xx市律师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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