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费用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信托财产可列支的相关费用,保障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托资金及固有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章 费用管理一般原则第二条 本指引中信托费用特指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发生的可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第三条 信托费用,一般具有可辨认性、特定性及可计量性,在发生时可以依据相关协议或文件明确指定到确定的信托项目,无法清晰界定信托项目归属或者无法可靠计量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四条 在信托项目方案报批时,公司信托业务可研报告中应包含信托项目收入费用及受托人收支情况测算,并且在信托文件或者有关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信托费用的可列支项目、列支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及支付条件等;一旦信托项目方案获公司批准,信托费用相关条款不允许擅自更改,如信托费用方案需要调整,其调整方案必须重新报请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支付信托文件或者有关协议没有约定的,但应列为信托费用的支出,受托人须在信托项目执行中与委托人签署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并且得到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否则,所发生的支出不能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建议将下列费用约定为信托财产可列支费用:信托手续费(含受托人手续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报酬、设计费、咨询顾问费)、信托项目资料印刷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评级费、律师费、诉讼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银行结算费、信息披露费、受益人大会会费及可由信托项目支付的其它费用;建议不将下列费用约定为信托财产可列支费用: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业务活动费等第六条 支付信托费用时,信托业务主办部门应填制《付款通知单》并出具相应的服务采购合同或相关计费依据(结算单或估值表)、相关发票等相关发票的管理参见《信托业务票据管理规定》经信托财务部门审核、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支付第七条 如果信托项目暂时无可支配现金流,但发生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信托业务主办部门应根据固有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填写《固有资金垫付信托资金申请单》,经过信托财务部门审核、记录后,向计划财务部门申请由固有资金先行垫付未来信托项目产生收入现金流时,信托业务主办部门应填制《付款通知单》,经信托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确认后,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归还固有资金垫付款项优先于其他所有信托费用支付《付款通知单》应附有相关发票。
滞后办理的,信托财务部门有权利强制还款,风险由信托业务主办部门承担第八条 在信托项目风险未完全释放前,为保证各合作方尽职尽责的主观能动性,服务所对应的各项信托费用,其支付方式应遵从市场规则,并严格与信托项目运作及服务覆盖周期同步,一般不得提前支付第九条 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前端收取信托业务收入,收入表现形式不仅仅局限通常所说的“信托报酬”,还包含常见的财务顾问费、咨询顾问费等公司作为受托人因信托项目而收取的各种收入名目;不允许前端收取的含义是要求一般不允许预收受托人信托业务收入,收取时间、金额及频率要与信托项目的实际运行时间和周期匹配,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十条 信托业务主办部门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对信托项目的收支情况通盘考虑,并且在信托业务可研报告的信托财务管理事项中明晰信托财产未来可以产生的所有收入及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如果在信托合同签署时,某些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尚无法准确计量金额,信托业务主办部门签署合同时在信托费用中可以单设“信托受托管理费”(或信托事务管理费,具体名称可以另行拟定),约定费率等明细条款,由受托人包干使用,此费用中明确可列支前述无法计量金额的费用(一般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印刷费及银行汇划费),剩余部分按照约定的频率作为受托人报酬支付给受托人。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在完成各项信托费用支付及信托利益分配后而形成的剩余财产,信托合同应明确约定其归属因可能存在销户转款路径限制、其他潜在不易估算的费用等情形,如受益人无特殊要求,一般规定信托项目方案设计时均设立“浮动信托手续费”,利益分配完毕后,剩余财产作为浮动费用支付予受托人第十二条 每月末信托财务管理总部与计划财务部就当月支付的信托手续费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负责对账的人员签字确认第三章 信托费用细则 第十三条 信托业务推介过程中,因委托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而形成费用,一般称为代理推介类费用金融机构提供代理推介服务,应签订推介销售服务类合同,并且在费用支付前必须向公司提供其代理推介的客户明细,信托业务主办部门需认真核对,以确定其代理推介范围第十四条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集合信托项目资金均需实行保管制,公司应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支付保管费用,因为银行提供的保管服务覆盖信托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为保证保管服务的质量,保管费用一般不得前端一次性支取;合作方无特殊需要,单一信托项目一般无需实行保管制,不应列支保管类费用第十五条 信托项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推介销售类费用以及支付给商业银行的保管费,其费率高低都应遵从市场规则,同时公司内部不同信托项目委托同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或保管的,如果合作期间,市场平均费率无太大波动,不同项目间费率也应保持大体一致,如出现异常情况,信托业务主办部门必须经公司决策批准后才能实施合作。
第十六条 信托业务主办部门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应选择公司限定的律师事务所合作,依据法律服务合同,向其支付律师费律师费的产生只能因律师事务所在信托项目尽职调查、合同起草等方面确实提供可以计量的法律服务,律师费率及支付方式应遵从市场水平,并且不同信托项目选择同一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同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方式、律师费率不允许有差异如果律师事务所因提供项目承揽等其他非法律方面的服务而收取律师费,应遵循居间服务费用细则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居间服务费用细则1、项目承揽费是第三方非金融机构为信托项目的筛选、开展、前期调研、过程管理等提供咨询、投融资等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方推介费是第三方非金融机构为信托项目提供项目推广、客户咨询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揽费与第三方推介费均归属于居间服务费用2、公司原则上不与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开展项目推广、客户咨询等推介方面的合作如确需合作的,公司原则上不与其直接签订任何合同,且不直接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如监管层另有规定的,根据监管层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另行确定合作方式3、在项目承揽方面,公司会从企业性质、规模、持续经营时间及主营业务类型等多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才有权与公司开展项目咨询等承揽方面的合作。
公司针对项目承揽费支付及合作方的选择,一律从严管理,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需经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集体审核4、信托业务主办部门与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机构开展承揽方面合作时,必须签订正式的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期限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计费依据及正式发票,发票必须先行开具项目承揽费的支付必须以合作机构真实、尽职提供相关承揽服务且信托项目成立为必要前提条件,并且为防范风险,支付时间需与信托项目的进程同步,根据信托项目执行期限及风险状况分期支付,如果出现因非受托人责任而导致信托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等风险状况,应立即停止该费用支付5、信托项目如涉及项目承揽费,必须在项目方案报批时,明确约定合作方名称、费用比例、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等明细条款,并需在信托项目审批之前或过程中单独发起关于信托业务聘请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审批流程报文中需详述合作机构详细情况、合作内容、相关费率(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并附上服务采购合同,经信托财务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审批单分发至信托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由其发起公司会议纪要流程,待会议纪要签发后,业务部门方可实施合作,并且需严格按照公司审批通过的方案,开展合作、签署合同、进行相应支付等,后期擅自更改一律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6、公司业务人员在与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合作时,应注意防范职业、业务等各种风险第十八条 信托税费的列支应遵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xx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税务指引》信托业务人员在信托项目尽职调查时,应同时对项目相关税务安排进行充分尽调,并将税务尽调情况及涉税的安排具体落实在可研报告“信托财务管理事项”部分中对于个别项目,如果信托项目有潜在的纳税义务,信托业务人员必须在可研报告“信托财务管理事项”中事先说明,并在信托方案设计时将税收成本纳入总成本中,不允许出现税费挤占公司信托业务收入的现象,更不允许因为考虑税收成本,而在签署合同时刻意降低公司信托手续费的费率如果总成本中考虑了税收成本,信托合同中必须约定信托项目分配完毕后剩余财产作为浮动信托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由信托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