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程序化,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严格监管措施,避免经营失误,防止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有关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二)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为决策提供充分依据,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三)按权限决策公司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四)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范围及主要内容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 1 - 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 2 -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的议事规则和相应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的意见二)重要人事任免,对拟提任人选提交经营层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征求公司党总支、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三)研究决定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公司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相应的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相应的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3 -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凡与决策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表决第十七条 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准备会议材料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相关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 2 天送达参会人员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邮件、书面、等形式向参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参加会议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4 - (三)民主讨论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相关材料内容,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四)会议决定三重一大”决策的相关事项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代表参会人员集体做出通过、不通过、再次审议等会议决定,其中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由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交换意见后再审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考虑,提交会议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请示、报告五)会议记录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等基本情况,会议的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审议过程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主要分歧意见等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第十九条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 5 - 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并分别依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8 月 20 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