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标准版)

上传人:Q****3 文档编号:355121591 上传时间:2023-06-25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27.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标准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标准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标准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标准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标准版)(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适用于使用自来水作为日常用水的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水人”)与自来水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人”)之间发生的使用、供应自来水的交易活动。 2. 签订本合同前,用水人应当向供水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

2、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横线处,由双方根据实际填写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或无内容。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以划“”方式为不选。 4.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供水人:依法设立并取得重庆市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服务于用户的自来水经营企业。 (2)用水人:具有用水需求并符合用水条件的居民用户。 (3)非业主使用人:用水人将房屋与配套自来水设施交付给的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4)用户自来水设施:水表后的自来水管道、阀门等安全附属设施。 (5)基表: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水量原始数据的计量器具。 (6)

3、计划检修:供水人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供水设施检修。 (7)临时检修:供水设施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水(检修)。 (8)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水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 用水人: 身份证号: 供水人: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水手续 (一)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交居民自来水用户通水申请表、身份证和房产证等资料后,经供水人审核合格,确定符合用水条件后,供水人应当为用

4、水人办理有关用水手续。 (二)供水人为用水人办理用水手续时,应当与用水人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用水人。 (三)在供水人查验合格并正式通水以前,用水人不得使用自来水。 第二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设施 (一)用水性质:本合同项下用水性质为居民用水,即适用于用自来水作为日常生活用水的居民家庭用户。 (二)用水地址: (三)用水磁卡号: (四)用水计量口径: 第三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或突发爆管等停水抢修外,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

5、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包括二次供水)。 第四条 价格、计量与结算 (一)用水计量 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贸易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标准强制检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两类性质不同的用水,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 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

6、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抄表当月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帐/其他方式。以实际财务到账实为水费交纳。 第五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及计量器具前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后的设施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自来水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用水人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 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降压外,应当按照合同

7、规定的压力供水。 (二)因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实施计划停水时,供水人应提前 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 天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缴费之日起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 小

8、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压、损坏等情形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抄验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和收费时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 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换表后的实际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因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未按时退还的,处以

9、未退还金额的每日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多收取水费的本金。(经双方协商作为预付费处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供水人未按时退还或用水人未按时补缴,应按应付金额的每日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水费本金。 (六)供水人有权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按国家规定对计量水表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在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计量的水费,供水方将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

10、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并由供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七)用水人连续 个月未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办理停止用水手续的,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人可暂停供水;因供水人搬迁且未办理停止用水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设立 小时用户服务电话 ,为用水人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权入户对用水人用水情况进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员上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过程中出现盗用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违规违法行为,供水人将停止供水,因停止供

11、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行为对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向供水人赔偿;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自来水,有权向供水人查询自来水使用情况。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规范要求,水表检定费由供水人承担,并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四)有权对

12、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用水人自应缴费之日起 内天仍未结清水费的,(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从应缴费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书面送达、邮寄送达、在用水人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单等),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中断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于 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

13、水人应当于 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 (五)有义务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属设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将水表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因此产生水质安全事故的,用水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水。擅自使用的,应承担使用水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及向合同约定用水范围

14、外供水。 (八)用水人应自行承担计量水表表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用水人计量器具后到户内用水点的维修,原则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执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帮助维修的,可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维修指导价格提供社会有偿服务。 (九)用水人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用户自来水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若用水人委托非供水人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的,用水人自行承担其产生的后果。用水人需暂停用水1个月以上的,应在停用前到供水人办理相关停水手续,由供水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若用水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用水等情况,用水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十)有义务向供水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用水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供水人的对外公开渠道变更联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告知义务 供水人可以根据涉及的用户,选择大众传媒或在相关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视为已尽告知义务。 供水人、用水人同意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收取的资料范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安全工程师考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