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农地诉讼二审上诉状(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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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农地诉讼二审上诉状【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行政农地诉讼二审上诉状 上诉人:_LFJ,女,19_年_月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县_镇_村_村民组。 被上诉人:_县_乡_村_村民组 负责人:_,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_县人民法院(200_)_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_ 1、依法撤销(200_)_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_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

2、经营制度,承包了_县_镇(当时为_乡)_村_“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_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

3、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_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_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_村委及_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 _年_月_日 如需要请下载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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