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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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 标准word版可以编辑修改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 发包方(全称)_ 承包方(全称)_ 承包方资质等级_ 承包方平安生产许可证号_JZ安许可证字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工程内容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 资金来源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 竣工日期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 四、质量

2、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小写_元,大写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 合同订立地点_ 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 发包方:_(公章)承包方:_(公章) 住所:_住所: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 电话:_电话:_ 传真:_传真: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 邮政编码:_

3、邮政编码:_ 第二局部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

4、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适用标准、标准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 假设上述标准、标准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假设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标准,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

5、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图纸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

7、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

8、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

9、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工程经理 6.1.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工程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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