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殊荣誉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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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特殊荣誉奖管理办法一、荣获国家、省及市综合先进个人、集体或劳模奖励标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政府系统政府系统个人100003000500020003000集体(人均)1000300500200300荣获国家、省、市及公司级生产、管理专业技术竞赛前三名的集体或个人奖励标准: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公司级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个人10000700050005000300020002000150010001000800500集体(人均)2000150010001000800500500400300300200100获得生产、经营专业

2、单项先进个人、集体,奖励金额按综合性先进个人、集体的30%执行;获得其它专业单项先进个人、集体,奖励金额按综合性先进个人、集体的20%执行。经过班组选拔、部门推荐、公司批准与本部门或本人工作性质相符、专业对口的,方可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比赛。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生产、管理专业技术比赛,应经班组选拔、部门推荐,公司认可。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的先进集体和专业技术竞赛前三名的集体,需由主管部门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公司整体荣誉的奖励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级及以上单位有文件规定具体奖励金额且拔付费用的,执行上级文件标准;不拔付费用的执行本办法标准。集团公司有相关规定的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同一年度内获得国家、省、市及公司级同一项先进称号的集体或个人,按其最高一项授奖;获得荣誉称号并同时获得奖金或物质奖励的,不重复计奖。九、未经公司批准(或组织)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不授奖。十、奖励的依据以提供获奖证书、正式文件或复印件为准。十一、本办法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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