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加盟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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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公司经营加盟技术合同 (合同、协议书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公司经营加盟技术合同 甲方(加盟总部):_ 乙方(加盟者):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

2、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 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 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

3、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区域内市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

4、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

5、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承诺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

6、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

7、况。 6、总部根据经销商情况,随时培训、指导加盟店雇佣的店长、职工。 第九条: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00元人民币。 2、加盟金为总部给加盟店提供培训和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查帐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各项调查咨询、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条:首批进货及年度返利 1、加盟店首批进货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元,货款同加盟金一起支付总部。 2、加盟店全年最低任务量(进货额)为6万元,完成任务量,总部返利3%,超额部分返利5%,以现金形式在年度结束当月兑

8、现。 第十一条:总部的配置及支持 1、合同生效开始,总部为加盟店提供以下支持: (1)TDP远经外治疗仪1台(2)毛发检测仪1台(3)生发仪2台(4)加盟店内POP1套(6张)(5)按进货额3%产品宣传资料免费配送。 2、总部将免费为加盟店提供各种营运指导手册和宣传光碟。 3、在合同有效期内,加盟店连续经营不足2年,总部将按仪器供价的40%一次性收取使用折旧费。 第十二条:供货价格设定 产品在市场统一价格体系为:(以下产品供货价均不含税) “好乃乌”发特龙冲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g*16袋、金版) “发特龙”好乃乌颗粒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g*16袋、银

9、版) “好乃乌”舒肤爽喷剂:全国统一零售价:88.00元/瓶(35ml) “好乃乌”灵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g*36粒) “好乃乌”福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g*36粒) 好乃乌”银杏洗发露:全国统一零售价:28.00元/瓶(200ml) 十三、市场管理 1、价格保护: 为使市场价格有序,避免恶性竞争,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体系,合同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 任何违背价格体系规定的市场操作,均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书面批准者除外); 2、市场保护: A、为维护公司及各级经销商的商誉和利益,甲方及乙方均有义务维护市场的良性运作。 为此,甲方将

10、提供有市场专供签、800防伪编码的产品和赠品,并成立市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甲方与各级经销商代表共同组成。 同时甲方专业市场监督人员负责处理与市场保护有关的日常事务。 B、乙方承诺不窜货(窜货:超出合同规定经销范围的区域销售产品行为),如在其他经销商区域内发现并经甲方查实存在窜货行为,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警告与相应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对于所造成的市场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仓储及运输 1、甲方把货品从所在地发往乙方到货站的费用,甲方承担普铁费用的100%,如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空 运或中铁快运,乙方应承担运输费用的50%。 2、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七日内,甲方未发出货物,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

11、当批实际发运产品总金额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3、乙方收到货物时,应认真验收,如有包装质量或缺货等问题,自收货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书面说明,经确认后调换,如因承运方造成产品损坏或遗失,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 甲方货发出并电传告知后,在预定抵达七日内乙方须电传告知甲方收货情况,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已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 4、乙方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与内装产品的完好,防止重压、潮湿、阳光直晒和高温。 因存放不当 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

12、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须提前十五天告之总部,并应保证广告内容形式与总部制订的市场开发策略及广告策划保持一致,任何违规的广告及宣传品的制作与投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诺自行承担责任。 3、加盟店享有升级为当地独家区域经销商的优先权,若加盟店放弃该权利,须向该地区独家区域经销商缴纳每次进货额20%的广告费,用于该地区整体广告媒体投放,加盟店享有监督建议权利。 第十六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总部必须为加盟店提供质量合格、包装完好的各项产品,如出现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乙方应提前四个月向甲方申请,甲方核定后予以换货,逾期则不予退换。 2、为维护加盟店售出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

13、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式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营运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续成立的新合同。 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总部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的宣布破产、协议出卖、特别清算和申请新企业。 (2)加盟店出现违约行

14、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加盟店连续两年未完成全年最低任务量。 (4)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5)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6)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5天以上。 (7)法院、法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8)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支付加盟费90天以后仍未开业。 2、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3)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4)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第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并加盟店撤除所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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