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处分权仓单质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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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有处分权仓单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协议书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有处分权仓单质押借款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担保

2、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到期日_年_月_日。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 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

4、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 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

5、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

7、.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

8、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出质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9、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

10、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账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

11、.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 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质权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_年_月_日 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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