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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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投资(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依法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第三条 投资一般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券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合并财务报表,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 短期投资第五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税金和手续费等

2、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第六条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第七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短期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计量。第八条 短期投资到期收回,应当冲减其账面价值。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规定处置短期投资,处置价款扣除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损益。第三章 长期投资第十条 长期投资一般可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第一节 长期债券投资第十一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

3、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第十二条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第十三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应冲减其账面余额。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规定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损益。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

4、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二)通过非现金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第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不同,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政府会计主体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被合并主体。(二)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

5、有的控制,主要体现为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取得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政府会计主体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主体。(三)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政府会计主体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主体。(四)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不同类型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一)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

6、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二)政府会计主体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随着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第十七条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账面金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

7、收益。第十八条 在权益法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政府会计主体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一)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二)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三)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第二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

8、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政府会计主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第二十一条 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将该账面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第二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取得价款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按照相应比例将原计入净资产的部分结转至投资收益。第四章 投资的披露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9、(一)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余额。其中,对被合并主体、合营主体、联营主体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期末余额,应当单独披露。(三)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投资(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在系统总结和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立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

10、务报告的现实需要,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研究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投资(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投资准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原则在投资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投资准则是政府财务会计要素下的准则项目,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对资产定义、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的要求。2.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在投资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的有关规定,立足于财务会计核算。3.与现行法规制度相协调。充分考虑了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11、办法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协调。4.简化操作。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在相关会计处理上讲求实际,力求做到简便易行,如在资产负债表日短期投资计量不考虑市价等。三、关于投资准则(征求意见稿)框架及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4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规定了投资准则制定依据、投资的分类以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短期投资,共5条,规定了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等核算要求。第三章为长期投资,共13条,分两节内容,第一节为长期债券投资,共3条,规定了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计量等要求;第二节为长期股权投资,共9条,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以及处置等核算要求。第四章为披露,共1条,规定了投资信息披露要求。第五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投资准则的生效日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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