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版》课件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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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第十六六章章 非典型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物权重点知识重点知识 1.优先权的性质 2.优先权的效力 3.所有权保留的设定 4.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5.让与担保的效力 6.后让与担保的法律依据引读案例引读案例2007年6月,A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融资,约定向程B、吴C借款1304万元,借期1年,商定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为了担保债务清偿,双方签订低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价850元/平方米(当时当地同等房屋的单价为1500元/平方米)购房151套房屋,价款1304万元,约定A公司只要按期归还本息,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则买卖合同立即履行,A公司向B和C交付151套商品房。A到期清偿

2、欠款,B和C拒绝受领,主张A尽快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151套商品房。第一节第一节 优先权优先权一、一、优先权概述优先权概述l(一)(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的概念l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的权利。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就债务人特定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

3、权。先权。l(二)(二)优先权的沿革优先权的沿革l(三三)优先权的性质优先权的性质l(四四)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优先权的法律特征1.优先权是一种他物权优先权是一种他物权2.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3.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4.优先权是无须公示而产生的担保物权优先权是无须公示而产生的担保物权二、二、优先权的类型优先权的类型l(一)(一)优先权的一般分类优先权的一般分类根据规定优先权的法律不同划分根据规定优先权的法律不同划分民法上的优先权与特民法上的优先权与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别法上的优先权根据优先权的标的物不同划分根据优先权的标的物不同划分一般优先权与特殊优

4、先一般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权 根据优先权的优先效力不同划分根据优先权的优先效力不同划分优先于所有债权的优优先于所有债权的优先权和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先权和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 根据特殊优先权的标的物不同划分根据特殊优先权的标的物不同划分动产优先权和不动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产优先权l(二)我国(二)我国优先权种类优先权种类1.1.职工工资债权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权职工工资债权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权2.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优先权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优先权3.3.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4.4.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5.5.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三、三、优先权的

5、效力优先权的效力l(一)(一)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l(二)(二)优先权的顺位优先权的顺位1.一般优先权之间的顺位一般优先权之间的顺位2.特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特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3.一般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一般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l(三)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冲突(三)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冲突1.优先权与质权优先权与质权2.优先权与抵押权优先权与抵押权3.优先权与留置权优先权与留置权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一、一、所有权保留概述所有权保留概述l(一)(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所有权保留的概念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

6、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人转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移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者完成特定条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担保物权。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担保物权。l(二)(二)所有权保留的特征所有权保留的特征1所有权保留是以权利为担保内容的物权所有权保留是以权利为担保内容的物权2所有权保留提供的担保方式具有消极性所有权保留提供的担保方式具有消极性3所有权保留担保的效力更多体现在事后救济所有权保留担保的效力更多体现

7、在事后救济l(三)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和意义(三)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和意义1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所有权保留的性质2所有权保留的沿革和意义所有权保留的沿革和意义二、二、所有权保留的成立和登记所有权保留的成立和登记l(一)(一)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l(二二)所有权保留的成立所有权保留的成立l(三)所有权保留的登记(三)所有权保留的登记1.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2.生效对抗主义生效对抗主义3.不登记主义不登记主义三三、所有权保留的效力所有权保留的效力l(一)(一)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l(二二)所有权保留的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的取回权1.取回权及其行使条件取回权及其行使条件

8、2.禁止取回的条件禁止取回的条件3.取回权行使后买受人的回赎权取回权行使后买受人的回赎权4.放弃回赎权的另行出卖放弃回赎权的另行出卖l(三三)买受人的期待权买受人的期待权四四、当事人破产当事人破产l(一)(一)出卖人破产出卖人破产l(二二)买受人破产买受人破产第三节第三节 让与担保让与担保 一、一、让与担保概述让与担保概述l(一)(一)让与担保概念让与担保概念l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债权,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的物权应返还于债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

9、的物权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务人或者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标的的物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该标的的物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l(二二)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1.让与担保是转移担保标的物权利的担保物权让与担保是转移担保标的物权利的担保物权2.让与担保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让与担保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成立的担保物权关系基础上成立的担保物权 3.让与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让与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 4.让与担保是在债务履行完毕之时须返还财产权让与担保是在债务履行完毕之时须返还财产权利的担保物权利的担保物

10、权 l(三三)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与确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与确立1.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制度的发展2.让与担保制度的确立让与担保制度的确立二、二、让与担保的设定让与担保的设定l(一)(一)可以设定让与担保的标的物可以设定让与担保的标的物l(二)(二)让与担保的设定方法让与担保的设定方法1.让与担保的设定方式让与担保的设定方式2.让与担保合同的内容让与担保合同的内容3.让与担保的生效条件让与担保的生效条件三、三、让与担保的效力让与担保的效力l(一)让与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标的范围(一)让与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标的范围 l(二)担保物的利用和保管(二)担保物的利用和保管1.担保物的利用担保

11、物的利用2.担保物的保管担保物的保管l(三三)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l(四)(四)让与担保与第三人和担保权人以及设定人让与担保与第三人和担保权人以及设定人的债权人的关系的债权人的关系 三、三、让与担保的实行和消灭让与担保的实行和消灭l(一)让与担保(一)让与担保的实行的实行 1.变价担保物取偿变价担保物取偿2.估价取得担保物估价取得担保物l(二二)让与担保的消灭让与担保的消灭1.让与担保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让与担保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2.让与担保因担保物所有权等权利的消灭而消灭让与担保因担保物所有权等权利的消灭而消灭3.让与担保因让与担保权的实行而消灭让与担保因让与担保权

12、的实行而消灭第四节第四节 后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一、一、后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后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 l(一)(一)后让与担保的性质后让与担保的性质 l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这种与让与担保相似的新型担保物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这种与让与担保相似的新型担保物权,与让与担保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基本一致。权,与让与担保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基本一致。l(二)后让与担保作为担保物权的合法性(二)后让与担保作为担保

13、物权的合法性l通过习惯法确认后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物权,不违反通过习惯法确认后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物权,不违反物权法第物权法第5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应当予以确认。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应当予以确认。二、二、后让与担保的概念和特征后让与担保的概念和特征l(一)(一)后让与担保的概念后让与担保的概念 后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后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14、,须将担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l(二)(二)后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后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 1.后让与担保是通过不动产转让合同设立的担保后让与担保是通过不动产转让合同设立的担保物权物权2.设定后让与担保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是担保主合设定后让与担保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是担保主合同债权的从合同同债权的从合同3.后让与担保的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后让与担保的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务人或者第三人 4.后

15、让与担保的性质是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后让与担保的性质是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三三、后让与担保的基本规则后让与担保的基本规则l(一)(一)后让与担保的设定后让与担保的设定1.可以设定后让与担保的标的物可以设定后让与担保的标的物2.后让与担保的设定方法后让与担保的设定方法 l(二)后让与担保合同(二)后让与担保合同1.后让与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后让与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2.后让与担保的生效条件与实现条件后让与担保的生效条件与实现条件 l(三三)后让与担保的效力后让与担保的效力l1.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l2.对担保人的效力对担保人的效力l3.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l4.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

16、的效力l5.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标的范围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标的范围l6.担保标的物的利用和保管担保标的物的利用和保管 l(四)后让与担保的实行和消灭(四)后让与担保的实行和消灭 四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的法条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律适用规则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的民间借贷与借款合条规定的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混合案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买卖合同是从合同混合案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买卖合同是从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担保,发生争议,必定同,以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担保,发生争议,必定以民间借贷合同为主合同,买卖合同则是从合同,以民间借贷合同为主合同,买卖合同则是从合同,不会出现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从合不会出现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从合同的现象。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纠同的现象。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纠纷的真实法律关系,就是后让与担保。纷的真实法律关系,就是后让与担保。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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