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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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1 目的 加强余热发电工段所属起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2 适用范围 余热发电工段所属范围内的起重设备。3 工作程序 3.1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准作业,严禁无证操作。3.2 使用起重设备前注意事项:3.2.1 检查起重设备的钢丝绳、卷筒、吊钩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确保钢丝绳平行下垂,无毛刺,严禁拧紧或打皱;3.2.2 确保电气控制元件(手柄控制盒无破裂损坏、控制电缆无破皮、断裂)、限位器等装置完好,正常工作;3.2.3 查看起重设备的电源滑触线接触良好,无弯曲变形、脱落;3.3 使用起重设备

2、过程中注意事项:3.3.1 起吊重物高度以1.5米2米为宜,平稳移动,速度不宜过快;3.3.2 严禁同时做横向和纵向运行;严禁超负荷运行、短时间内做连续点动;3.3.3 起重物严禁长时间悬在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3.3.4 起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主电源,停止工作;严禁使用带安全隐患的设备运行;3.3.5 不允许倾斜起吊及做水平拖拉工作;3.3.6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3.3.7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装物下不准站人、吊装物件上严禁站人;3.3.8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设备、电气检查和维修;3.3.9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

3、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3.3.10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不少于2圈);3.3.11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位器停车;3.4 起重设备使用完毕将设备停放在指定地点放置,吊勾升至2米以上;手柄控制器将控制开关断开,必要时断开控制电源开关。3.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不许进行操作 3.5.1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3.5.2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3.5.3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结构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3.5.4 工作场地昏暗,照明达不到要求,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3.5.5 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3.5.6 氧气瓶,乙炔瓶等有爆炸性物件不吊;3.5.7 歪拉斜位、斜拉重物时、未打固定卡子、带有棱角缺口的物件未垫好时不吊;3.5.8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5.9 超额定负荷不吊;3.5.10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有浮放不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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