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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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必备11篇)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例会等各项重要会议。 5、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安检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做好营运车辆的例检工作。 2、

2、严格按照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逐项对营运车辆证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安全检查。 3、对车辆进行例检,对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4、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特征,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在发车前、行车中

3、、收车后做好车辆证照、车辆技术性能的自检,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4、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5、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4、。 保持车容整洁。 4、配合安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 5、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6、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7、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结

5、合重大节假日、季节转换、重大运输保障任务不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事

6、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从业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4)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5)聘用非本地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15日内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各岗位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安全的行为,严禁脱岗。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安全例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安全例会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 、例会内容: 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势、会议、文件精神; 听取各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汇报; 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由安检员负责

8、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其他安全内容。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可每月或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 5、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

9、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的年检和运管部门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按期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严禁任何人对车辆进行改装。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例检工作,不带故障上路。安检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7、车辆技术性能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八

1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

11、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亡人及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九、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

12、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维护货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

13、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货运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经营、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开便民、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申请从事道路货运、货运场(站)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道路货运 第六条: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机

14、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第七条: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单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不得运输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得运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托运。 第八条:道路货运承、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运输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货运服务 第九条:货运场(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条: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安全标志,保证车辆出入方便。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货运场(站)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手续或者经营手续不全的货运代理、货运信息、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 第十二条:从事搬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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