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依照便利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原则,根据《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暂行)》(以下简称《方法》)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维修工程)属于《方法》第十九条、其次十条所列范围且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受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并经列支范围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第三条 发生维修事项,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管理规约或议事规矩对此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没有的,申请人可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参考以下方案进行表决: 1、已交存业主全额分摊维修费用,其超过依法分摊的费用由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补齐,或由后者按标准依法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2、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按比例拨付已交存业主分摊费用,不足部分垫资维修后,垫资人依法追究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民事责任; 3、业主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发现、或根据业主反映核实维修工程后,提出访用方案,连同第三方监管资料和使用申请表格提交业委会,没有业委会的,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 业委会或居委会收到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将使用方案以及是否聘请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监理、审计、费用承受问题等书面内容,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到达列支范围内的单元门 公示期满,业委会或居委会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投票现场投票的,统计投票结果时,实行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分开,现场公布投票结果书面征求看法的,投票结果经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字后,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内业主可查阅投票签字统计表 公示期满,且投票结果为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的,业委会或居委会填写使用申请表格,按《方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的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五条 使用方案主要包括:工程名称、维修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交存状况、业主人数、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含未交存)的处理措施、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施工时间等内容 第三方监管资料包括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单位名录及收费标准、费用承受主体等 第六条 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维修前申请维修资金的,按不超过预算资金的50%拨付;维修完工后,拨付余款 施工单位已垫资维修完工的,一次结算 第七条 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申请维修资金费用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业委会备案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维修资金使用征求看法状况说明》(原件); 5、《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及第三方监管资料公示的照片; 6、维修工程预算(原件)、施工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及《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7、需要维修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并注明具体维修部位及设施设备名称; 8、单项维修工程预算超过5万元或综合维修工程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同意聘请第三方监管的还需提交审价出具审价看法;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业委会组织施工时推荐业主作为监视代表的,监视代表应为受益业主或业委会成员 第九条 维修工程完工后,业委会(或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管单位(已聘请第三方监管时)、业主监视代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验收,签字确认业委会(居委会)将工程决算单、分摊清册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至单元门)公示期内,业委会(或居委会) 和施工单位负责接待业主咨询;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业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维修资金结算,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原件)、《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3、维修工程决算单(原件)、《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原件)及公示证明(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原件); 5、维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物照片;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业委会申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业委会备案注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及预算(原件); 5、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涉及尚未售出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依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全文) 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全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暂行) 其次条 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财务、审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交 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状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购房人未依照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购房人未依照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在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统一,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表决: (一)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账目管理方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人的决议; (四)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 (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有业主大会确定的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关于以上事项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选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通过划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提交业主大会关于本方法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决议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方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紧急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同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拥有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拥有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评估、监理单位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撤销原银行专户开立新专户,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依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