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安全生产法》应知应会百题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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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应知应会题库1.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9 1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3.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 必须管安全、管 必须管安全、管 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行业、业务、生产经营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

2、安全生产 、 、 、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 和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全员 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隐患排查治理5.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全员6.生产经营单位的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

3、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 。联防联控8.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 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9.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 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相近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4、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 建设。全员 标准化1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和 。知识 管理能力1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关闭 破坏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安全风险分级

5、1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职工大会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 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 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心理 行为1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 、 、 、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19.

6、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保险。安全生产责任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 救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岗位安全责任2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 、 负责。合法性、真实性2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 资质、 、出具 报告。租借 、挂靠 虚假24.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 级以上人民政

7、府组织核查处理。县25.因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安全生产2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27.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 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

8、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失信2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 ,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 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公开 七 29.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应急救援30.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

9、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和 提出处理建议。责任单位 人员31.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 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3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 ,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停业整顿 三 十3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违法所

10、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 2 5 10 20 5 10 连带3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整顿。二 五 五 十 停产停业3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11、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的罚款。四十 六十 八十 一百36.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三 吊销 五十37.

1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十 五38.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 一

13、二 3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 、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 、 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 制

14、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 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 的。定期检测 动火、临时用电 分级管控 分级 报告4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法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五 十 刑 刑事4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管理4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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