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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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规划引领第 三 章 产业发展第 四 章 生态宜居第 五 章 乡风文明第 六 章 乡村治理第 七 章 民生保障第 八 章 支持措施第 九 章 监督考核第 十 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进乡村居民福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障及监督等工作。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2、,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乡村振兴工作,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

3、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动员乡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的协调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第六条 发挥乡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乡村居民意愿,保障和维护乡村居民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

4、相对贫困、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乡村居民增收致富。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整治、基本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第九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本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推动城乡生产生活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布局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

5、庄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地方特色,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措施。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和村庄整治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乡村居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的执行。乡

6、村振兴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二条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发展壮大乡村产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设,以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完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高节水供水和防汛抗

7、旱能力。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支持政策,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粮食安全;支持粮食重点企业发展,依托粮食主产区、特色粮油产区和关键粮食物流节点,建设优势粮食产业集群,推进粮食产业化。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重点培育壮大农业全产业链,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有农场、林场规划建设和改革,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全程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监测检测体系、

8、追溯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质量兴农。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建立地理标志产品重点支持和保护清单,支持创建农业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大宗农产品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推进品牌强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建设主导产业突出的农产品加工园、农产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健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乡

9、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推进乡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利用乡村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传统文化和乡俗风情等特色资源,丰富乡村旅游产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支持适应城乡居民需求的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耕文化产业展示区、特色文化产业乡镇、特色文化产业村,支持培育传统工艺产品和民间技艺项目,促进乡村文化产品适应现代消费需求。

10、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主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基地和创新联盟建设,完善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促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培育国际领先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优势和特色产业开展适用技术研究和应用,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11、,创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装备的研发、推广应用,促进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集成配套,建立农机农艺融合的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实施农机补贴政策,推进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智能化,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各环节和农村各领域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

12、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完善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组织和引导小农户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扶持小农户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定制农业,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支持小农户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和乡村旅游,实现家庭生产的多业经营、综合创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保障小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应当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业国际合作,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第四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第二十八条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河湖、湿地、天然林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退圩退垸还湖,统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林长制。加强乡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乡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健全农业用水安全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乡村土壤污染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露

14、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支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乡村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进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种植养殖技术、设备和模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农药(含除草剂)、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违反

15、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含除草剂)、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的防控机制。禁止将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将城镇垃圾和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违法向农村转移或者排放。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符合乡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运用垃圾处理新技术。统筹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乡村污水处理

16、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建设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生态环保的无害化厕所,加强改厕与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二条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乡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整治违法建设。禁止非法买卖宅基地。加强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推进村庄绿化,提升村容村貌。建立以乡村居民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管护长效机制,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第五章 乡风文明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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