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空气净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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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编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空气净化器1、制度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 定。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 、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 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 50 m3/h800 m3/h)的空气净化器能源效 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不适用于: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 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 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

2、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 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 ,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 4 )能效比m3/(W h);( 5 )产品分类, I 类或 II 类;( 6 )待机功率(W);( 7 )气态污染物种类和指标详见能效标识信息码;( 8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 )能效信息码;( 10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3、识网”下载。3、能源效率检测3.1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 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6893 的现行有 效版本。3.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的格 式见附件 2 , 可从“ 中国能效标识网”下 载。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 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对产品进行检测, 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3.

4、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 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 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4、标识信息的确定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4.3 能效等级、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 量、净化输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依据 GB 36893 的现行有 效

5、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不超 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当能 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4.4 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36893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 效信息码。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5、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气净化器均应加施标识。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5.4 标识应加施在空气净化器的明显部位, 并在产

6、品包装物上或者 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 还应在产品信 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5.5 加施在空气净化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 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 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纸质版可以单 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6、标识的备案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

7、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过滤系统相同、结构相同、产品类型、能效比和待机功率一致的 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 标识网”上填写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 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 ) 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7、标识的公告7.1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 案信息并及时公告。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 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 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 情况。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能效标识违规情况进 行投诉和举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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