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4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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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7-8 讲课日期:20 年 月 日 周次: 第9-10周 星期: 1 学时: 4 第4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教学目的、要求: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职业病的范围,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了解刑法、行政处罚法、劳动法的概念及规定,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教学内容: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1.1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刑事

2、犯罪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2)犯罪的特征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会过失;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3)刑罚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4)犯罪构成犯罪的构成又称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3、。5)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安全生产犯罪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3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4.1.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

4、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茶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下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4.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1.3 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12条,其内容包括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

6、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量刑情节等。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2.1 行政处罚的概念1.行政处罚的含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2.行政处罚的特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3.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4.2.2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4.2.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行政处罚的种类(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

7、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的设定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8、。4.2.4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鉴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设置和层级有所不同,有时需要授权或者委托某些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4.2.5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1.一般管辖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2.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解决相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方式。4.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

9、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成年人的适用不满14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的适用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罚。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5)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2.6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1.行政处罚的决定1)决定行政处

10、罚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处罚前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2.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公民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一般程序:除可当场作出处罚外,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3.行政

11、处罚的执行如期履行;当场收缴罚款;事后收缴罚款。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3.1 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1.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1)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女职工

12、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专门作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4.3.2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1.劳动监察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有关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3.工会的监督

13、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4.3.3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2.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4.1 职业病的范围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4、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4.4.2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主要包括:(1)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第十三条);(2)关于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第十四条);(3)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第十五条);(4)关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

15、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和卫生验收制度(第十六条);(5)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第十七条);4.4.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本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2)劳动合同的职业危害内容3)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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