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压力容器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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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化工压力容器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 化工压力容器公司 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中国金属制品业经营现状 6 三、 必要性分析 7 四、 合同与合同法律风险 8 五、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9 六、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28 七、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 31 八、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38 九、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 52 十、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58 十一、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 62 十二、 公司简介 69 十三、 项目概况 70 十四、 法人治理结构 73 十五、 SWOT分析说明 87 十六、 项目风险分析 94 十七、 项目风险对策 96 十八、 人力资源配置 98 劳动定员一览表 99 一、 产业环境分析 以“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为指引,以“五一〇”产业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存量提升与增量扩大并举,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做大做强温州制造和温州服务品牌,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努力构筑我市产业发展新优势。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提升发展温州制造。编制实施《中国制造2025温州行动纲领》,努力建成以先进装备为核心的智能制造集聚区,全面推进温州由制造大市向制造强市转变,力争到2020年工业增加值突破2300亿元。推动电气、汽摩配、泵阀等传统制造业向中高端装备制造业转型,大力引进高端引领项目,加强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应用,加快培育一批高端装备产业集群。加快推进鞋业、服装等传统轻工产业向时尚智造转型,努力提升设计水平,大力培育品牌文化,推广在线定制、众筹设计、线上线下融合等柔性制造模式。加快实施“两化”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分层次推进企业“机器换人”、生产过程智能化和协同制造,全面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规上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全覆盖,全员劳动生产率达12万元/人。积极推进生产方式绿色化,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实施“温州制造”质量提升计划,加快法规标准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先进质量文化建设,推动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全面建成质量强市,打响“温州制造”品牌。注重本土建筑业龙头企业培育,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力争到2020年建筑业产值突破2000亿元。 (二)扶持民营企业跨越发展 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深入实施“三名”工程,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联动推进与分级培育、动态管理与优胜劣汰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引导土地、能源、环境容量指标向培育企业重点项目倾斜,支持开展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创新投入,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强化人才引留支持等举措,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发展速度快、质量效益好、带动作用明显的领军企业(集团)。大力培育发展“四新”企业,加快形成以龙头企业为引领、高成长型企业协同发展的企业梯队。深入实施小微企业成长计划,构建小微企业成长的工作机制、服务平台和政策体系,促进小微企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继续推进“个转企”、“小升规”,推动企业上规升级。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建设、品牌建设和标准建设。 (三)推进产业供给侧动力培育 培育现代新兴产业。培育产业发展新动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促进竞争功能,培育和发展信息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创意、生命健康等十大新兴产业,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现代新兴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导引,建立健全统计体系和评价体系,实施产业项目动态管理。加快破解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制约,推进一批有引领性、带动力强的项目建设,提升新兴产业发展加速力和承载力。 推进企业减负增效。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狠抓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分类有序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增量。创新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有效处置僵尸企业,促进企业兼并重整,盘活存量资产,有效解决设施和土地等要素资源闲置浪费问题。全面落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引导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千方百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工业用地成本,有效降低企业商务成本,努力提高企业效益。加强对企业的帮扶,化解企业金融风险,营造扶商、安商、惠商的良好市场环境。 促进“互联网+”跨界融合。实施温州“互联网+”行动计划,构建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努力建设信息经济大市,到2020年,信息化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信息化发展指数达到0.95以上。积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加快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研发和在全社会各领域的示范应用,推进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积极做大做强电商经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发展一批综合性电商街区,率先培育发展微商经济,促进线下与线上融合、实体与网络联动。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创新。 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全面提升企业制造力、品牌优势和产品质量,促进个性化、多样化消费回流。牢牢把握消费升级的新变化和新市场,积极拓展服务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等发展新空间,培育教育、健康、文化、体育、家政服务等新的消费热点,加快潜在消费需求向现实消费的转化,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和结构升级。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完善促进消费政策体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中国金属制品业经营现状 金属制品行业包括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不锈钢及类似日用金属制品制造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金属制品在工业、农业以及人们的生活各个领域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也给社会创造越来越大的价值。总体来看,中国金属制品业企业数量呈增长趋势,2020年中国金属制品业企业数量达25078个,较2019年增加了391个,同比增长1.58%,截止2021年10月中国金属制品业企业数量达27604个。 随着中国金属制品业企业数量的增加,总资产也随之增长,2020年中国金属制品业总资产达31151.7亿元,较2019年增加了1191.57亿元,同比增长3.98%,截止2021年10月中国金属制品业总资产已达34988.2亿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3081.8亿元。 总体来看,中国金属制品业应收账款、存货及产成品呈增长趋势,2020年中国金属制品业应收账款达6280.8亿元,较2019年增加了497.31亿元,2021年1-10月中国金属制品业应收账款为7425.1亿元。2020年中国金属制品业存货达4437.4亿元,较2019年增加了95.69亿元,2021年1-10月中国金属制品业存货为5535.9亿元。2020年中国金属制品业产成品达1892.6亿元,较2019年增加了143.58亿元,2021年1-10月中国金属制品业产成品为2328.1亿元。 在中国金属制品业总资产增长的同时,负债也在增加,2020年中国金属制品业负债达17464.0亿元,较2019年增加了718.21亿元,同比增长4.29%,2021年1-10月中国金属制品业负债为20228亿元。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合同与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我国(合同法)把合同种类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由于企业成立时各股东之间的交易、企业对外纳税事项、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等,本章有专门分节进行论述,在本节不再论述,本节所指的合同仅为最狭义的合同。 企业的经济活动是通过一系列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和载体,同时也是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的重要源头。合同的法律风险概念,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从狭义和字面角度理解,合同的法律风险至少应包括合同的合法性风险。但从广义角度理解,合同的法律风险则应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等过程中,由于外部的法律环境因素、合同主体因素、合同内容因素以及合同行为的程序不规范等因素,从而使企业的现有利益或未来期待利益受到减损,承担经济损失和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时间,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大致有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五、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以及签订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签订过程中在要约和承诺阶段,将可能产生要约或承诺不当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内容方面,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形式方面,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到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诺的内容同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1、要约过程的法律风险 要约虽然不是合同,但是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阶段,法律同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和受约人法律地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要约人想对要约作出某些改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不能发生法律意义的改变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 (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对当事人也没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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