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协议芯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结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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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充电协议芯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结 充电协议芯片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总结 x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公司简介 3 二、 产业环境分析 4 三、 集成电路行业发展情况 5 四、 必要性分析 6 五、 劳动定员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6 六、 企业劳动定员基本原则 14 七、 工作岗位分析 17 八、 企业组织结构图的绘制 20 九、 劳动定额的定期修订 22 十、 劳动定额不定期修订 23 十一、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的程序 24 十二、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 26 十三、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31 十四、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32 十五、 绩效目标设置的原则 32 十六、 绩效考评指标的类型 34 十七、 行为导向型客观考评方法 38 十八、 综合型绩效考评方法 43 十九、 SWOT分析 45 二十、 组织架构分析 50 劳动定员一览表 50 二十一、 培训需求循环评估模型 51 二十二、 培训需求分析的含义 53 二十三、 企业员工培训与开发的各种方法 53 二十四、 几种常用培训方法的应用 74 二十五、 项目风险分析 83 二十六、 项目风险对策 85 一、 公司简介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汤xx 3、注册资本:60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3-8-3 7、营业期限:2013-8-3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二、 产业环境分析 优化政策措施,完善创新体系,吸引区域创新资源,积极推动科技园区、创新基地、技术市场、转化基金、创新联盟等共建共享。 (一)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 积极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创新改革试验,探索改革经验,率先实现协同创新。围绕污染防治、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等共同关注的领域,与区域开展关键性技术协同攻关和应用研究,共建科技研发中心,共享研究成果。支持优势企业与区域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集研发与产业化为一体、企业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平台。依托高新区等平台,吸引区域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来我市设立成果转化企业和分支机构。培育与区域一体化的技术交易市场,吸引区域技术交易机构到我市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加快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集成服务。 (二)用足用好区域创新资源 组织区域专家把脉会诊,引进先进技术,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进用好区域人才智力,加强区域专业技术人才制度衔接,探索推进子女入学、户籍管理、证照资质等方面的互通互认改革。支持区域高校在我市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吸引区域高端人才和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 三、 集成电路行业发展情况 集成电路行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集成电路产品根据功能主要可分为数字芯片和模拟芯片,其中数字芯片指基于数字逻辑设计和运行的,用于处理数字信号的集成电路芯片,包括微元件、存储器和逻辑芯片;模拟芯片指处理连续性模拟信号的集成电路芯片。根据Frost&Sullivan统计,2021年全球集成电路行业的整体规模为4,629亿美元,模拟芯片的市场规模达到741亿美元,占比约为16%,是集成电路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集成电路需求市场,特别是对价值较高的高端芯片进口依赖仍较大,芯片进口金额远超出口金额,显示我国在芯片领域存在大量的进口替代空间。我国高端集成电路产业实现自主可控、进口替代,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推动芯片国产化进程,2015年5月,《中国制造2025》提出2025年芯片自给率要达到70%的发展目标。 四、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 劳动定员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劳动定员与劳动定额的区别和联系 人力资源作为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是任何组织从事经济活动赖以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开始进行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和业务部门的设计时,就会遇到如何优化劳动组织、实现劳动组织科学化等问题,而劳动定员是进行劳动组织设计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劳动定员是以企业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为对象,凡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都应包括在劳动定员的范围之内。劳动定员的范围,不仅包括一线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直接生产人员,也包括二线、三线各类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等非直接生产人员。其对象和范围与具体的劳动用工形式无关。 从历史上看,我国企业劳动定员工作要比劳动定额工作开展得晚一些,从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才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长期以来,由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约定俗成地常将劳动定额与定员并称为劳动定员定额或劳动定额定员。如果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劳动定员与劳动定额两个概念之间确实存在许多相似相近之处。 为了进一步弄清劳动定员与劳动定额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概念的内涵来看,劳动定员是对劳动力使用的一种数量和质量界限。这种界限,既包含了对劳动力消耗“质”的界定,也包含了对劳动力消耗“量”的限额。它与劳动定额的内涵,即对“活劳动”消耗量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消耗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其限额既具有“量”的规定性,也包含“质”的规定性,其所规定的是有效的而不是无效的劳动消耗量。 2、从计量单位来看,劳动定员通常采用的劳动计量单位是“人.年”“人•季”“人•月”,与劳动定额所采用的劳动计量单位“工日”“工时”,“工分”“工秒”没有“质”的差别,只是“量”的差别,即计量的长度不同。例如,按年度制度工日(五天工作制)或工时折算,1人/年等于250个工日或2000个工时。 3、从两者具体实施和应用范围来看,在企业中除某些人员因长期脱离生产岗位而在劳动定员管理范围之外,凡是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能操作人员和服务人员都纳入了劳动定员管理的范围之内。在企业中,实行劳动定额的岗位人员约占全体员工的40%~50%,其基本原因是,可以规定劳动定额的工作岗位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本岗位劳动者的“活劳动”消耗量必须与其劳动成果直接相关;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可以采用一定的度量衡计量工具直接进行测度衡量。也就是说,在企业各类岗位人员中可以实行劳动定额的,也可以实行劳动定员管理;而不能实行劳动定额的,还是可以实行劳动定员管理。总之,在企业中劳动定员适用范围大于劳动定额,即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4、从制定的方法来看,劳动定额与劳动定员的制定方法也不同。劳动定员的制定方法包括按效率定员法、按设备定员法、按岗位定员法、按比例定员法和按职责范围定员法等,而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包括经验估工法、概率估工法、类推比较法、统计分析法、工时测定法和标准资料法等。在上述劳动定员和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中,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相对独立的前提条件和不同的程序、步骤和技术要求,其适用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例如,按效率定员法、按设备定员法都是以工时定额、产量定额或设备看管定额为依据核算出定员人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定员与劳动定额既存在着一定区别,又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两者虽然都是对人力消耗所规定的限额,但在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应用范围、粗细程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也正是基于上述区别和联系,劳动定员与劳动定额相互补充、相伴相随、不可分割,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成为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石。 (二)劳动定员与企业编制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定员这一概念既是现实存在的范畴,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定员与“企业编制”这一术语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逐步强化了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计划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从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乃至军队及其军事单位中组织机构和人员,统一实行了“编制”管理的人事劳动制度。 这里所说的“编制”,泛指一切法定的社会组织内部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以及工作人员定员、人员结构比例、职务系列和配置等方面的规定。就其基本内容来看,它具体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机构编制。它是对组织机构的名称、职能(职责范围和分工)、规模、结构,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设置等内容的规定。 二是人员编制。它是对组织机构中各类岗位的数量、职务的分配,以及岗位人员的数量及其结构所作的统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数量、人员结构比例、人员标准、职务分配、高层次职位限额等。在人员编制中,将各级工作人员的数量规定称为编制员额,而将某一系统范围内所有的或某一类的人员编制的总员额称为编制总额。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三大类。 一是行政编制。它是指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政协、人民团体的编制。 二是事业单位编制。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均属事业单位,列为事业编制。 三是企业编制。凡为国家创造财富,直接从事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商品流通以及为国民经济、文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独立实行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均属企业单位,列为企业编制。从我国“一五”计划开始,企业单位的编制历来是通过下达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国家对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实行“统包统配”的编制管理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有企业“三大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的不断深入,特别是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律对企业设立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此以后,国有企业劳动定员定额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三)劳动定员与“三定”的关系 “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所提出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该规定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中央编办将“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归纳为“三定”,并将“定职能”放在首位。“定职能”就是明确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和职责范围,即明确该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部门的机构数量、名称、性质、级别等;“定编制”就是规定人员限额以及领导干部职数,即明确该部门应配备多少人员。“三定”一词由来已久,1988年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中央决定在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时,首先要确定部门职责,再根据职能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即所谓“三定”方案。10年之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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