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产品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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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储能产品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储能产品公司 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磷酸铁锂和三元锂电各具优势 6 三、 必要性分析 8 四、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9 五、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7 六、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 38 七、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44 八、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47 九、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 61 十、 项目概况 67 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 70 十二、 项目风险对策 73 发展规划分析 73 (一)公司发展规划 74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内公司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资金运用规模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业务和规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管理水平将面临较大的考验,尤其在公司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复杂化,在战略规划、组织设计、资源配置、营销策略、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问题上都将面对新的挑战。另外,公司未来的迅速扩张将对高级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出更高要求,公司需进一步提高管理应对能力,才能保持持续发展,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74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十三五”时期国内外发展环境进一步发生深度变革。各国不均衡发展加剧,美国经济进入加息周期;经济全球化进程放缓,对外开放进入全新阶段;科技革命催生新业态,各地抢点占位竞争激烈;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转型升级更加迫切;市场决定性作用凸显,政府调控管理日益规范;要素高成本时代来临,人口红利已经基本消失;城镇化进程持续加速,内需潜力不断加快释放;人均收入迈向新台阶,消费拉动增长成为引擎。 总体看,和平、发展、合作仍是时代主题,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更有利于我市走稳发展升级之路,走实小康提速之路,走好绿色崛起之路,走快引领全省之路。特别是,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区域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市站位大开放前沿,拓展国际化路子,集聚区域发展资源,获取更大的开放红利和区域合作红利;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机遇,有利于我市寻求先行先试突破点、发掘重大发展潜力形成后发优势;全省加力支持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有利于我市更多地争取政策和市场、增大发展主动作为的空间尺度。特别是,南昌坚持坚定主打低碳生态牌,顺应世界潮流,符合国家方向,扣准发展规律,在全国总体转型压力凸显的大背景下,完全可能凭借先发优势、弯道超车,将低碳生态优势转换为经济发展优势。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南昌正处在打造核心增长极成型的关键期、率先全面小康的决胜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创建城市品牌的突破期、法治南昌建设的深化期,工业文明建设尚在爬坡过坎,城市文明建设尚还任重道远,生态文明建设尚处起步示范,这一时代特征,决定了我们面临的机遇是更为有利的历史性机遇,我们面临的挑战是更为严峻的全面性挑战。 对传统增长动力的挑战。我市传统的增长动力从需求看主要靠投资,从供给看主要靠制造业。“十三五”时期,国家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拉动已转向靠消费和投资共同拉动,单位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的贡献持续下降,加上我市承载国家和超大企业战略布局的大项目机会偏少、所倚重的房地产投资高增长时代正在终结,我市投资增长的空间将有所收窄,投资弹性系数将持续下降;“十三五”时期,国际需求不旺,制造业产能过剩和资源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制造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已呈现下降趋势,将挤压我市工业化后期制造业发展的空间和回旋余地,加上我市制造业衔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的突破支撑能力不足,制造业整体排浪式发展空间较为有限。 对既有产业结构的挑战。南昌尚未完成工业化,但后工业化时代亦已展开。城市需要工业支撑发展,但工业占经济的比重又不可避免地规律性下降。发展至少有全国影响力、与国际市场融合的体量产业是必然选择,但面临激烈竞争、重重困难和不可预见风险。服务业的竞争已经成为决定中心城市未来的关键一搏,但我市服务业总体上尚未打破自我服务的主体格局,亟待走出南昌、走出江西,走向更加广阔的市场。 对集成创新能力的挑战。创新是未来发展的主驱动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必须依托适宜的平台和众多的人才。只有协同各类创新进行集成,才能形成强大的城市竞争能力。而我市无论是创新的物理平台、虚拟平台和政策平台,还是对人才的吸引能力和储备能力,抑或对创新的宏观管理和微观调节,与先发城市相比均存在难以比拟的不足和劣势。 对城市建管水平的挑战。在人口红利较快消失的大背景下,城市只有拥有足够多的优质人力资源才能拥有更加光明的未来。决定人们“用脚投票”的因素最重要的就是发展机会和宜居环境。我市拥有良好的宜居条件,但宜居条件能否转化为宜居环境,城市建管水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 对再造竞争优势的挑战。在经济新常态下,转型升级必然要求再造竞争新优势。要在进一步的改革开放中,在科技革命浪潮中,在国家战略实施中,在经济发展规律中,结合对市情的深化认识再造优势。而再造新优势,必须在城市间综合立体竞争更加激烈的态势下,一举扭转在全国要素资源空间布局中我市的不利地位,如不其然,将降低我市追赶型发展的目标期待,降低我市城市竞合的话语权。 对龙头带动地位的挑战。与中西部不少省份比较,全省支持省会城市做大做强战略在江西实施时间不长,我市对全省的带动能力还不强,作用还不明显。没有南昌的龙头带动就没有江西的整体崛起,因此,我们必须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保持龙头昂起,必须在夯实基础的同时争取发展更大作为,既要实现发展追赶又要推进创新升级,既要加快城市拓展又要偿还城市“欠账”,既要提升自身首位度又要增强辐射带动力,既要集中力量办大事又要分配力量回应社会各种关切,这需要更大的英雄气概和更实的发展步伐。 二、 磷酸铁锂和三元锂电各具优势 2021年,我国磷酸铁锂电池装车量为79.8GWh,同比增长227.4%,占总装车量的51.7%;三元电池的装车量为74.3GWh,同比增长91.3%,占总装车量的48.1%。两种主流路线,占到总装车量的99.8%。 从发展历程看,磷酸铁锂的装机量份额经历了一段先下降后增长的阶段。2014年和2015年间,磷酸铁锂电池在新能源乘用车市场上一度占据主导地位;之后受到政策补贴的影响,三元锂电池装机量从2016年起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进入2020年以后,随着宁德时代CTP技术发展,比亚迪电池的推出,针对高能量密度电池(如三元锂电池)补贴的下降和三元锂材料电池安全性问题日益明显,磷酸铁锂电池市场份额重新超越三元锂电池。 目前,动力电池技术路线主要分为磷酸铁锂、三元材料,其使用场景各有不同,不存在技术上的优劣替代关系。其中,磷酸铁锂电池凭借较高的安全性能、出色的循环性能、较低的成本,早期主要应用于新能源商用车,在近几年,乘用车磷酸铁锂电池出货量亦快速增长;三元材料电池凭借能量密度高、抗低温、倍率性能高的优势,主要应用于新能源乘用车。 近两年受国内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逐步退出的影响,三元锂电池凭借更高能量密度获得政策补贴的优势有所减弱,叠加未来几年电化学储能领域对磷酸铁锂电池的市场需求上扬,使得磷酸铁锂电池产量增速超过三元锂电池;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与需要钴、镍等价格高企且相对稀缺金属的三元锂电池相比,磷酸铁锂电池成本更低,尤其在锂电正极、负极、电解液等原材料齐涨价的当下,其规模化生产的成本压力相对较小。但崔东树同时指出,从材料角度看,目前磷酸铁锂电池能量密度已无太多上升空间,很可能限制其未来的应用场景;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教授陈永翀认为,未来新能源汽车市场预期将更加细分,在短程低速或中短程电动车市场中,磷酸铁锂电池很可能维持主流地位,但对长程或其他用途车辆而言,三元锂电池也有望维持一定优势。 在没有重大技术创新商用前,磷酸铁锂和三元锂电技术路线将并存发展,其中磷酸铁锂依托安全性能和循环充电优势,更多发展低端车型和储能方向;三元锂电将更多往高镍方向发展,凭借其更高能量密度、耐低温性能,占领高端车型市场。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以及签订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签订过程中在要约和承诺阶段,将可能产生要约或承诺不当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内容方面,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形式方面,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到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诺的内容同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1、要约过程的法律风险 要约虽然不是合同,但是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阶段,法律同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和受约人法律地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要约人想对要约作出某些改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不能发生法律意义的改变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 (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对当事人也没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要约一旦发出,企业就已经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交给对方,只要对方接受要约所提到的条件,则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企业期望自己的报价单等只作为要约邀请,而实际的表述符合要约规定,企业误认为可以不接受对方承诺的约束,法律风险可见一斑。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翔实,让受要约人有机可乘,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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