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PPT(教案)

举报
资源描述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工信部制定《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讲义) 近日,工信部修订出台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制定的办法。  第一部分:《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工业遗产作为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见证了工业发展历程。我部积极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先后发布5批194项国家工业遗产,抢救性地保护了一批蕴含优秀传统文化、赓续红色基因、见证新中国工业发展、传承工业精神的重要工业遗产。《暂行办法》对推动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地方、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上下联动、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明确了发展方向和目标。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评价标准和指标有待优化,动态管理机制有待健全,监督管理措施有待完善。此外,各地探索实践出的保护利用新模式、新业态被广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及时总结提炼实践推广、补充完善《暂行办法》。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按照八部门印发的《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任务要求和部工作要点,我部修订出台了《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吸收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增加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表述作为工作的根本遵循,在工作依据中增加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文化发展和遗产保护的重要文件。 二是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增加了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内容,突出保护利用的重点区域。 三是在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八条中,参考借鉴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等经验做法,细化完善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评价的标准和指标。重新整合了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条件,明确申请国家工业遗产的须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取消省市报送名额限制,推动分级保护体系建设。 四是在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四条中,增加了资金支持渠道、奖补表彰、推荐参与试点示范等内容,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 五是在第四章“利用发展”第十九条中,增加了国家工业遗产利用应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等内容,推动保护利用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 六是在第四章“利用发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吸收近年来各地经验做法,增加了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特色街区、影视基地等新业态,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的应用场景等内容。 七是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职责。 八是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增加实施动态管理的内容,设定五年有效期,期满后进行复核,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九是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中,增加限期整改、评估决定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增强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保护意识。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及附则6个章节,新增了5条,细化调整了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1-7条)明确了开展国家工业遗产工作的依据、国家工业遗产的定义、工作原则及我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的职责分工。第二章认定程序(8-11条)明确了国家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流程及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第三章保护管理(12-17条)明确了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及保护要求。第四章利用发展(18-25条)提出了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建设工业博物馆、发展工业旅游、培育工业创意等发展方向,加强国家工业遗产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弘扬工业精神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26-30条)明确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及遗产所有权人对国家工业遗产应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31-32条)明确了办法适用情况以及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对于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部将加强统筹协调,增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协作和合作,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一是组织宣贯解读。面向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通过组织召开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解读和宣贯《管理办法》。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加强上下联动,强化信息沟通,组织做好认定申报、现场核查、复核、年度报告等工作;支持地方开展工业遗产调查、评估、认定,推动“省-市”级保护利用体系建立,让更多工业遗产得到保护利用。三是发挥社会中介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智库、第三方机构等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四部分:《管理办法》的全文学习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 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三)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 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 3),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国家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十三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并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和表彰。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推荐先进单位参与工业文化建设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管理,做好国家版本库资源对接工作,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国家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条 加强对国家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国家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