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产品公司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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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储能产品公司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 储能产品公司 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全球动力电池市场的主要份额 3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4 五、 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 8 六、 风险转移的条件 10 七、 非保险风险转移的种类 12 八、 保险的选择与购买 16 九、 保险的概念 23 十、 项目基本情况 23 十一、 发展规划 26 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 30 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 32 法人治理结构 33 (一)股东权利及义务 33 1、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33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33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综合判断,我省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区域发展黄金期、创新活力迸发期和转型升级关键期,只要我们适应新变化、把握新机遇、引领新常态,坚持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必能开拓发展新境界。 二、 全球动力电池市场的主要份额 从头部企业来看,全球动力电池厂商主要集中在中日韩三国。根据SNEResearch发布的2021年全球动力电池装机量排行榜,中国厂商6家、韩国3家、日本1家,前十名分别为:宁德时代、LG新能源、松下、比亚迪、SKOn、三星SDI、中创新航(中航锂电)、国轩高科、远景动力、蜂巢能源。 2021年,宁德时代在动力电池领域的全球装机量达到96.7GWh,市场占有率为32.6%,位列全球第一,这是宁德时代连续第五年登上全球最大动力电池企业的宝座,与2020年相比,其市场份额增加了8个百分点;韩国LG新能源排名第二,2021年动力电池装机量为60.2GWh,市场占有率为20.3%,是宁德时代最大的竞争对手;日本松下排名三,2021年动力电池装机量为36.1GWh,市场占有率为12.2%。 全球动力电池公司行业集中效应十分明显,2019—2021年,前三家企业合计占市场比例分别为63%、66%、65%;前十家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也保持在90%以上。 我国在动力电池方向具有明显优势,2021年我国动力电池厂商装机量占据全球50%左右的市场份额,且我国在动力电池主要材料供应链正负极,隔膜、电解液、配套齐全,可以进行完全独立的设计和量产,在全球汽车行业电气化的变革浪潮中,动力电池行业相关企业将会明显受益。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意外损失基金又称自保基金或应急基金,是企业基于对所面临风险的识别和衡量,并根据其本身的财务能力,预先提取,用以补偿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基金。建立意外损失基金是一种自保行为。通常,这种办法用于处理那些可能引起较大损失,但这一损失又无法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风险。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方法不同于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从风险损失产生的背景来看前者是损失发生之前所采取的措施,而后者仅指损失发生时或者发生以后将损失摊入成本;从采取措施的性质来看,前者是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计划措施,而后者是对损失补偿的实施措施。此外,前者往往是在后者无法实施,或者有诸多限制时进行的预先计划。所以,一般认为,建立意外损失基金(自保)的做法比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更容易,更能解决问题。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也不同于保险:①保险是集合众多同质风险单位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属于风险聚合与转移技术,而自保属企业本身单独承担风险的一种技术;②企业参加保险,在事故发生时可随时获得补偿,但自保在基金积累形成之前发生事故则无法获得充分的补偿;③企业参加保险,在保险责任终止后其已付保险费不能返还,但自保的剩余财产仍属企业自身所有。 意外损失补偿基金的建立既可以采取一次性转移一笔资金的做法,也可以采取定期缴款长期积累的方式。基金的规模取决于企业净现金流的规模和分布。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作为风险自留的一项措施,其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节省附加保费。由于保险费中含有保险人的经营费用,包括保险人经营管理费、经纪人和代理人的佣金、保险人的正常利润、对不确定事件的安全边际等,各项之和称为附加费用,约占总保费的30%~40%。如果企业采取自保即自行建立意外损失准备金,就可以节省投保所需发生的附加保费。 (2)促进企业经营稳定。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可以增强企业补偿风险损失的能力,弥补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不足。当预期损失发生时,企业可以通过预先提存的基金进行补偿,而不影响当期的损益。这样,既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又稳定了企业的盈利。 (3)获取投资收益。对于所积累的意外损失基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提存和支出的时间差进行投资,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时间越长积累越多,投资收益越大。 (4)降低道德风险。意外损失基金是企业内部自设,自留自用,利害与共,道德风险因此减少,而且还能促进防灾防损。 (5)理赔迅速。如果企业参加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企业需要进行调查、勘察、定损,如遇争议,还要仲裁、诉讼,因而常常不能迅速得到补偿。然而,如果采用自保,上述理赔程序几乎全可免除。 当然,采用自保方法处理自留的风险也存在多种劣势,常常受到以下限制。 (1)基金规模的限制。意外损失基金的规模要受到企业年净现金流动情况的限制,而基金的规模又与风险损失补偿的有效性直接相关,否则,会影响企业经营。这一限制对众多的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障碍。一般来说,企业不可能抽取已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来建立意外损失基金,而将税后收益作为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基础对某些重大损失的补偿来说显得过于缓慢,尤其是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 (2)可能发生财务周转困难。意外损失基金往往是逐年积累的,如果在基金积累初期发生了超过其累积基金额的损失,就需要动用企业其他的资金来源予以弥补,从而可能造成企业财务周转困难。因此,在进行意外损失基金积累的初期往往要购买超过其自身累积额之外的保险,作为必要的补充。 (3)风险单位数目有限。由于自保方法只针对企业本身,所拥有的风险单位数目非常有限,使得难以运用大数法则来预测潜在的风险损失。因此,采用自保方法的企业除了借鉴保险企业的一些做法外,需要提留更多的应急基金。 (4)不利的税收制度。一般地,意外损失基金的来源只能是税后利润,而对这些利润的提存方式尽管类似于缴付保险费,但仍有差别。保费是可以免税的,在税前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建立意外损失基金,无法享受免税或递延纳税的好处。 五、 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 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企业将意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吸收于短期的现金流之中。这种办法通常只适合于处理那些损失概率高但损失程度较小的风险,这些风险损失可以视为企业不可避免的经常性支出,因此,识别这类风险后,可以直接包含在企业现金预算计划内。例如,一般企业都能承受的车辆意外损害、产品不合格、偷窃或雇员欺诈行为等造成的损失。 企业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能力取决于能否保持一个超过其他支出项目的收入余额,或者能否保持十分充裕的基金,以应付任何资金的短缺。这些流动资金的形式可以是存款余额,也可以是透支能力。因此,企业所能吸收的损失或累积损失规模,同其他日常开支一样,取决于现金流量的余额或赤字加上可变现的准备金或短期借款的额度。 然而,除了为应付那些很大程度上可预见而损失金额较小的风险之外,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的方法与现金预算的目标是矛盾的。现金预算一方面要求现金往来账上尽量避免有大量闲置的现金余额,因为这些余额不能产生收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尽量减少那些常备现金或借款资源不能满足突如其来的巨额货币要求的压力。即使对那些清偿能力很强的企业,遇到这种意外情况,也会出现流通资金短缺的现象,乃至被迫大量借款或紧急变卖资产,付出惨重的代价。而一般企业往往不愿意留置额外的变现资金以备重置受损财产,或应付偶然出现的其他风险损失,因此,企业在财务上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能力常常受到限制。而且,风险事故发生后所作的补偿,必然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减少,而这可能使企业外部条件出现不利,这是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这种补偿方式的不利之处。 当然,并非所有损失都必须在其发生之后立即全额支付,因此,可以把风险成本分散在几个月的现金预算之间。但无论是将其列入每月的现金预算,还是计人更长时期的预算,风险管理者仅按各时期的预期损失额的大小来确定预算是不够的,因为实际损失额与预期损失额之间总是有差异的。只有在各时期的单独损失与总的损失额的可能差异都落在预算限额以内,这样处理风险的方式才是可靠的。只有这样,在营业预算内支付损失费用才会给经济单位带来益处,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这种融资补偿方式,才能成为经济单位自留风险的合理选择。 六、 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管理单位是否能够顺利转移风险,是有条件的;相反,如果不具备风险转移的条件,就无法转移风险。风险转移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转移责任条款必须是一个合法有效合同的组成部分 风险管理单位要顺利转移风险,需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载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签订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签订的经济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在运用合同条款转移责任时,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合同条款不应该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例如,有商场声明,商品出售后保修期内,只负责对故障商品实行免费修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商品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以上时,顾客有权选择退货。因此,该商场的单方约定由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无效。因为这种风险转移的方式,违反了社会公共政策、法律或者对公众不公平。 (二)受让方具有偿付能力 受让方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是风险真正转移的条件。如果受让方没有能力赔偿损失,那么,转让方必须对已经转移出去的风险承担责任。例如,一份合同规定,乙方在作业时,由于疏忽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当乙方接受此条款为甲方施工时,并不意味着能免除甲方对由于乙方疏忽而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对于甲方而言,要切实避免这种风险对自身的影响,应确认乙方有能力支付一旦发生损失后的赔偿金;否则,无法真正将风险转移出去。 (三)风险转移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风险转移是需要支付给风险受让方一定费用的,这是受让方承担风险的条件。例如,销售商可以签发银行汇票,然后把银行汇票同业务文件一起寄到客户的开户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汇票付款,可以在得到业务文件之前向自己开户的银行确认债务。客户的开户银行把汇票或者客户对债务的确认文件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提交给售货方。如果客户的支付能力难以保证,那么销售商可以要求客户的开户银行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提供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对客户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银行也具有一种约束作用。由于银行为客户提供了信用担保,客户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银行,银行需要收取一定的担保手续费。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售货方要求客户提供本国银行签署的信用证。来自客户的开户银行的信用证,表明客户已经在其本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当客户的支付能力难以保证时,持有信用证的售货方对本国的这家银行享有追索权,因此,售货方也就不需要向国外的银行追索债务。由于本国银行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担保,因此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七、 非保险风险转移的种类 一般说来,非保险风险转移的方式主要有:①租赁财产;②业务外包;③联盟或合资;④签订免除责任协议。非保险风险转移大多需要借助于协议或者合同,将损失的法律责任或财务后果转由他人承担。 (一)租赁财产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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