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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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 (菁华2篇) 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1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抵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贷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包头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额为***(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未记载的依照本条)。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百分之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具体付息时间依照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未注明的依照本条规定)。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条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加付利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共同委托的服务商,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4、向贷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产亦可)保证材料,并向贷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证人签字的《提供住所保证书》。 5、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发放贷款,贷款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项**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或重大经济纠纷被**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贷款人的贷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包头市 、建筑面积 *方米的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 号)抵押给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人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担保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大写) 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大写): 万元整。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贷款人律师的**费等)。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 第十五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六条 **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抵押物评估: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依 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十天以上者,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条 借款人和抵押人确认,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向人民**提**讼而发生的与诉讼有关费用、贷款人律师费**费、查询费等)由贷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并负连带责任。 第***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裁决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变更、**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若变更或**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缔约人声明,缔约人对于本合同的规定清晰明白(特别是楷体字体的条款)无任何疑义和歧义。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 : 20xx年 月 日订立于包头市 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2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放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出借人在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之前,应该明了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用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于非法活动。如果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与借款人串通一气或者明知故做而借款给借款人的,对于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总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借款合计***__________元整(大写为__________)已于_______年____月 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立《借款协议》作废。 二、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计***________元整(大写为___________)。鉴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每日利息为本金的_______%。上述欠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必须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清给乙方。 风险告知:上述条款约定了借款的利息,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自然人之间约定有偿借款的,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____%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____%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 (菁华2篇)扩展阅读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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