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工程公司风险管理计划(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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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农村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工程公司风险管理计划 农村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工程公司 风险管理计划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2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责任风险 5 五、 人力资本风险 11 六、 人力资本损失度量 12 七、 责任损失度量 17 八、 纯粹风险管理 21 九、 损失期望值分析法 22 十、 效用期望值分析法 25 十一、 风险形成的机制 29 十二、 对待风险的态度和行为 32 十三、 衡量对待风险的态度 33 十四、 公司基本情况 35 十五、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 36 劳动定员一览表 37 十六、 发展规划 38 十七、 SWOT分析说明 45 十八、 法人治理结构 56 一、 产业环境分析 青海省,简称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西宁。位于中国西北内陆,青海界于北纬31°36′-39°19′,东经89°35′-103°04′之间,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毗连,东南部与四川接壤,位于四大地理区划的西北地区。青海省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态势,西部海拔高峻,向东倾斜,呈梯型下降,东部地区为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形复杂,地貌多样。青海省地貌复杂多样,五分之四以上的地区为高原,东部多山,西部为高原和盆地,兼具青藏高原、内陆干旱盆地和黄土高原三种地形地貌,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地跨黄河、长江、澜沧江、黑河、大通河5大水系。青海省总面积72万平方千米,辖2个地级市、6个自治州。截至2019年末,青海省常住人口607.82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965.95亿元,人均生产总值48981元。 二、 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对不同类型的村队、不同的经济实力和地理位置缺乏相应的建设标准,目标不明确,具体操作中难以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村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积极性。 (二)个别单位 在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与误区。一是个别单位存在着尚有较为严重的等、靠、要思想。调研发现,基层干部虽然对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很清楚但是说起如何结合实际推进工作,不少人却表示要等上面布置;多数农民也没有把自己摆进去,表示上面要干啥就干啥。部分村干部认为提不提新农村建设,对抓建设促发展没有区别。二是一些地方千部对于新农村建设存在模糊认识,思想上希望立竿见影、早见实效,指望两三年工夫就能建成新农村,有的提出全部拆除现有住房,实现村民的整体搬迁,老百姓最担心的是大拆大建,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三)农业生产力水平有待提高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分散小规模的粗放经营格局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效益低下,市场竞争力不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村级发展不平衡,东西差距、南北差异较大。 (四)农民增收既面临着农业内部受资源约束 增收潜力不大的压力,又面临着农业外部就业竞争加剧的巨大压力,提高农民、转移农民、致富农民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 (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 免征农业税后,农村财政缺口大,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严重不足,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等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部分村农田水利建设和土地治理很难开展,农业抗风险能力薄弱,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六)农村稳定工作亚待加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凸现,群体性事件增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文为作者原创作品-转载请加外部链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 (七)基层组织建设仍然薄弱 目前一些农村干部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对新时期农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不强,发展的路子不宽,工作方法不多,在群众盼富面前力不从心。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对农村工作的热情和对农民群众的感情,做撞钟和尚、做太平官。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社会法治文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单位的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经常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是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又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 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风险从其分摊原则来看,包括免责、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和连带责任五种。 1、免责 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慈善机构和政府的行为实行免责。慈善事业的财产不能被用于支付判决,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慈善机构在进行自己的活动时不必因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担忧。但现代的普通法已经规定,慈善机构对以下两种情况要负责任:第一,因该机构挑选员工的过失,使得本应从机构活动中受益却受到伤害的人:第二,其他因该机构员工的行为或者过失而受到伤害的人。 对政府的一些行为实行免责,是为了维护与保持公众利益,如果政府总是因其过失与错误行为而被诉讼纠缠的话,这种经济负担就会使其不能提供有利于大众的服务。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府所享有的相当广泛的豁免权开始不同程度地减弱,但大多数情况下,立法性的或纯粹的政府管理行为还是会受到法律的豁免。 2、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过失责任是一种普遍的分摊责任的方法,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 但过失行为属于非故意侵权行为,它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故意侵权行为是指有预谋或有计划,但不必事先预料到后果的行为,如非法侵占、侵占他人财产、胁迫、殴打、非法监禁、人格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诬告、破坏他人合同关系等。而过失侵权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丧失他应有的预见性”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过失分为两种: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另一种表现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这种后果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以过失为由起诉被告的时候,原告要举证说下述四个方面:被告具有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对义务的违反是导致伤害的近因:这种伤害造成了实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被告拥有一定的抗辩权利。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在过失责任下,侵害人要承担由于自己的疏忽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没有疏忽,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许多行为的危险性较大,即使施加了合理的注意,侵害人也应该为损失负责。因此,很多情况下只要证明了行为的危险性,就可以起诉侵害人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就承担了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部原因造成。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可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4、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当某人需履行某项义务时,无论情况如何都必须承担责任。绝对责任常见于爆炸实例中。许多汽车法往往规定,即便被保险人有过失或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也必须对第三者承担责任。 某些法律明文规定这样一种责任:某种被认定为违禁的事件发生便可构成责任,无须考虑被告人注意程度或已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错的证据。绝对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标准更高。承担严格责任的行为人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援引,而承担绝对责任的行为人不能援引任何抗辩事由。 5、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比较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五、 人力资本风险 企业的生产性质资本包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所谓人力资本,著名经济学家舒而茨的定义是:人力资本是相对于物质资本而非人力资本而言的,是体现在人身上的,可以被用来提供未来收入的一种资本,是指人类自身在经济活动中获得收益并不断增值的能力。人力资本不等于人力资源,人力只有经过培训,才能真正成为资本。换言之,人力资本风险就是指由于个人的死亡、受伤、生病、年老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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