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工程项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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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工程项目研究 一、 开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工程 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与民事、刑事司法审判的联动配合,合理划定举证责任。强化商业秘密司法鉴定能力建设,提升司法鉴定水平。引导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推动行业组织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自律,指导市场主体制定并严格执行全面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立跨境商业秘密保护援助体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及法律风险培训,逐步提升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能力。 二、 知识产权的定义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 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三、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上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配套措施不够到位,执法环境不乐观。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发展程度不够高。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创新,知识创新是种隐性的过程,蕴涵着先进生产力,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却是发展最快的国家,这种小步快跑的发展方式,必然带来了体系的不完善,一切都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1、配套不全面,与国际法律接轨不协调 还需对一些中国相对薄弱的环节或产业进行保护使其良性发展。在与国际法律接轨方面,虽然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并有完善的专利法,但是反垄断法的缺失使中国部分产业损失严重。例如DVD事件中,从实质上石,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致使在专利费用方面吃了大亏。 2、司法环境不乐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在法律已经确立该项权利的前提下,执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不法分子挂羊头卖狗肉,违法成本低而企业维权成本却相当高。同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被发现侵权后就销声匿迹,而后更名从操就业,让受侵权的企业无可奈何。 (二)微观上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脱节 在新形式下,作为高技术企业,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然而在战略的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成了一句空话。 2、企业研发风险大,现金流吃紧,资金链不稳固 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是要有利技创新成果,因此高技术企业每年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并且这种投入还必须是长时间、连续不断的、大笔的投入;而且投入之后,产出多少、何时产出也是未知数。这种巨大的风险,考验着企业的决策,最终影响到投入的产出。据调查,很多企业现时发展面临的困难集中起来就是资金紧张,资金不足导致科研所需的人员、设备、技术投入不够,技术研发风险很大。 3、企业研究开发模式与管理模式不够成熟 诚然现在高技术企业已经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并设有相应的研发部门和管理部门,然而企业的人员管理模式和机构组织模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企业矿发部门人手不够,其他部门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部门问联系不够紧密,仅研发部门而言,内部也存在着缺陷,研发过程中任务进度问衔接不紧密,常出现研发的停顿期或空白期,影响了产品的升级换代。 4、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低 知识产权的源头是技术创新,或者称为知识的再生产。这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决条件,但却不是知识产权的最高要意。知识产权的最高层次是利益的再分配问题,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但是,企业始终没有意识到这点。投入巨资研发的技术,只有少数的专利被产业化,大部分仅仅以专利的形式终结。 四、 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 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二)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三)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四)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五、 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态势及发展路径 (一)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的地位 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国的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由于发展时问较短,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同时进行了多次修改积极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公约和条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但是,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已不可能再像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一过渡期。正如现任国际知识产权协会、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博顿说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这个制度的经验,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1%,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白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二)知识产权工作将逐渐从战略防御向战术进攻阶段转型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整体上比较落后,目前只能是属于防御性阶段。BCG(波士顿国际咨淘公司)的调查认为,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出口技术含茸较低的品为主导,靠的是展价劳动力和低成本原材料,第二阶段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第三阶段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品代价:第四阶段吸取教训,加大在妆购、自主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投资力度:第五阶段则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目前,日韩两围都已完成了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的飞跃,而我国将由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迈进。 (三)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大国 但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仍有较长的路要走,总体来说,我国的专利和商标目前已经处于高位,位居国际前列。同时,国内专利、PCT、国外专利以及国内商标和国外商标还保持了快速的增长态势。在彼消我长的趋势下,我国与其它国家的知识产权实力,我国将处丁更加有利的位置,十二五期末我国将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大国。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末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长远部署。 六、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虽然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成了框架性的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WTO的要求基本相当,但是应当清疆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各单行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导致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却又出现调整空白,甚至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同的单行法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有惊人的差异。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三)忽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造成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近些年,贵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不下百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中、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外抢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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