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企业上市公司收购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企业上市公司收购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 2二、 提升养老服务的建议 2三、 必要性分析 3四、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 4五、 协议收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7六、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7七、 公司的分立 8八、 公司的破产 10九、 公司的清算 14十、 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与特征 16十一、 钱德勒对“现代企业”的描述 19十二、 企业制度的历史演进 21十三、 企业的基本特征 26十四、 公司简介 27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9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9十五、 项目基本情况 29十六、 发展规划分析 32十七、 法人治理结构 39十八、 项目风险分析 54十九、 项目风险对策 56一、 产业环境分析高质量发展势头良好,主要指标保持全国同类城市前列,预计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8%左右新动能加快成长,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经济总量比重达24.5%,数字经济占比40%左右,“芯屏端网”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五大产业基地建设全面提速,构筑起高质量发展强大支撑当前,武汉正处于高质量发展关键时期我们要准确把握我国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坚定必胜信心,保持战略定力,集中精力做好武汉的事情。
我们要看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战略叠加聚焦,为武汉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战略机遇,特别是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成功举办,极大提升了城市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城市认同、城市自信空前高涨,武汉高质量发展进入“高光时刻”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加速迈向国家中心城市和新一线城市二、 提升养老服务的建议(一)加快研究制定发展养老机构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敬老院的性质编制,保证正常运转经费制定专门的《养老机构管理条例》,把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纳入法制化轨道;修订完善养老机构的基本规范,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制定一系列配套标准、规范,加强管理二)加快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步伐通过院校培养、在职教育、岗位训练等多种途径,使为老服务人员都成为掌握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服务技能的专门人才努力把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职称评聘体系建立起来,大幅度提升老年人福利服务事业的专业水平,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
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一)强制收购的意义及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这实际上是法律做出的一种强制性收购的规定强制收购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在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公司30%以上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控股权,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经营决策的制定,基本上可以由该股东决定,小股东也因此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
从公平的角度说,小股东应有权将自己持有的、实际已失去表决权的股份,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因此,各国的有关法律都对强制性要约收购做出了明文规定,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二)收购要约的实施过程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加强对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报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收购入的名称、住所;(2)收购入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后,应及时公告其收购要约,以便其他投资者了解收购的有关情况,而且,间隔的时间不能太长,以防止股价的波动影响市场的稳定和顺利收购我国《证券法》结合现实的具体情况规定,要在报送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如果在此期间收购入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收购要约是不可收回的,但其内容却是可以依法变更的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同时,在收购要约期限内,收购人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三)收购要约届满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75%以上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这是因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社会募集的股份应当超过股份总额的25%,以防止大股东对股票价格的操纵但对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应如何处理,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交易所可以安排将超过75%部分的股票陆续卖出去,而且该售卖计划应预先公开我国没有采取这一规定,可能会对收购行为产生阻碍的作用,因为它增大了收购的风险如果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额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入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入应当收购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如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例如,原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五、 协议收购方式的有关规定协议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之间以协议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协议收购通常为友好式收购即善意收购协议收购是公司收购的重要方式之一,各国法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法定形式是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或其股东签订的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这里所要转让的股份,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可上市交易的股份,也包括未上市流通的股份同要约收购相比,协议收购具有操作简单、适用性强、成本较低的优点,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形式我国《证券法》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其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这是为了体现“三公”原则在做出公告之前履行收购协议是违法的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这样可以保证协议的有效履行,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收购人对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六、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份公司通过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财产合并,联合组成一个新的公司的行为合并的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立合并公司。
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吸收兼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即A+B+C+……→A);新设合并为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设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即A+B+C+……→M)公司合并是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其目的是取得规模效益,增强竞争力公司合并应当由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由于公司合并造成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公司的,应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七、 公司的分立所谓公司分立,是指原来的一个股份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1)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原公司存续,仍具有法人资格(即A→A+B);(2)新设分立,即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取消法人资格(即A→M+N)。
公司分立也是资产重组的一种形式,但它会使新公司的规模减小,所以公司分立常常是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造成的例如,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使自己更加专门化;由于股东意见不和,难以协调,影响了公司发展;或因为公司规模过大,不便于管理,效益不佳;还可能出现了经营垄断,政府强制公司拆散为几家独立的公司,以促进竞争公司的分立有以下特点:(1)公司分立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即公司分立是由公司的股东决定的,否则公司分立无效2)公司分立是分立各方共同的行为公司分立涉及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分立各方就分立过程中涉及的一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分立才能顺利进行3)公司分立是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司分立是公司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分立不等于公司完全解散,而是在原公司解散的同时,在其基础上设立新公司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离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离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见新《公司法》第177条)公司由于分立造成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八、 公司的破产(一)公司的终止与公司破产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组织形式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中的这种变化不仅包括前面所述的公司分立、合并和收购,还包括公司的终止或解体所谓公司的终止,是指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宣告解体和撤销登记的经济行为公司宣告终止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设立的宗旨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股东会决定解散、因违法违规被撤销、因亏损而破产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终止可以分为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两大类型这里首先分析公司的破产公司的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而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有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失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就需要有一个特别的强制程序—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必须经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做出破产宣告,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而破产人丧失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各国关于破产立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