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养老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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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健康养老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健康养老服务项目 财务管理手册 目录 一、 清算组织及其工作程序 2 二、 清算财产的分配 4 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 5 四、 企业的组织形式 7 五、 企业购并概念 9 六、 企业的分立 10 七、 杠杆效应 11 八、 资本结构 17 九、 可转换债券 23 十、 认股权证 31 十一、 因素分析法 32 十二、 资金习性预测法 33 十三、 对外投资的目的与意义 35 十四、 对外投资的含义与分类 35 十五、 基金投资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37 十六、 基金投资的分类 39 十七、 股票投资的选择 45 十八、 股票投资的价值评价 48 十九、 技术环境 52 二十、 法律环境 53 二十一、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54 二十二、 财务管理原则 61 二十三、 项目基本情况 66 二十四、 产业环境分析 68 二十五、 养老服务的模式 70 二十六、 必要性分析 72 二十七、 投资估算 73 建设投资估算表 75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76 流动资金估算表 77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78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80 二十八、 经济效益分析 80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81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8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84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86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89 一、 清算组织及其工作程序 清算组织是指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清算组织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保管、处理和清偿。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织的成立主要有以下途径: (1)自行解散时的清算组织。企业自行解散主要有企业自行决定解散、企业自行宣告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等情况。企业自行决定解散的,由企业自行组成清算组织并指定负责人;企业自行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织;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由做出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成立清算组织。 (2)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的清算组织。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是在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直接干预和监督下终止的情形,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企业被撤销的,由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的成立方式不同,清算组织的成员也不同。其中,由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组织的构成人员尤为全面,法院工作人员、经济专家、企业代表以及企业主管机构都要派成员参加。 清算组织的组成有两种形式: 一是在企业法人因解散而终止的情况下,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二是在企业法人因被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成立以后,公司应将全部财产及账簿交由清算组接管,由其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具体的程序如下: (1)接管公司;(2)清理公司财产;(3)接管公司债务;(4)设立清算账户;(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8)处理公司财产;(9)清偿债务;(10)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11)制定清算方案;(12)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13)提交清算报告;(14)办理注销登记;(15)追加分配。 二、 清算财产的分配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1)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2)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5)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三、 企业设立的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同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体内下: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 (5)有公司住所。 (二)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其他内容同有限责任公司。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自然人; (2)有书面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 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独资。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合伙。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还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 公司。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 企业购并概念 企业购并是企业收购与兼并的总称,它是指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通常的操作方式是:一个企业通过直接入资购买另一企业,或通过承担另一企业债务而完成购并。另一种是杠杆式购并,即一些企业(大多是金融机构),靠举债借贷收购兼并其他公司,然后对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分解、重组,待机转手卖出以偿还债务,并最终从购与卖的差价中得到利润。后一种购并,曾风行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我国目前的购并,大都是前一种意义上的购买和兼并。企业购并,能重新配置资产,使资产从小规模或无规模到大规模,从低效益或无效益进入高效益,从低质量变为高质量,从而提高购买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购并可以分为横向购并、纵向购并以及混合购并三种类型。横向购并是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类似产品,或生产技术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所进行的购并,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购并方式,其目的在于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纵向购并是在生产工艺或经销上有前后衔接关系的企业间的购并,如加工制造企业向前购并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生产企业,向后购并运输公司、销售公司等,其目的在于发挥综合协作优势;混合购并是产品和市场都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间的购并,它兼具横向购并与纵向购并的优点,而且更加灵活自如。 六、 企业的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 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你留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的动机包括:满足公司适应经营环境变化的需要;消除“负协同效应”,提高公司价值;企业扩张;弥补购并决策失误或成为购并决策中的一部分;获取税收或管制方面的受益;避免反垄断诉讼。 七、 杠杆效应 财务管理中存在着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杠杆效应,表现为:由于特定固定支出或费用的存在,导致当某一财务变量以较小幅度变动时,另一相关变量会以较大幅度变动。财务管理中的杠杆效应,包括经营杠杆、财务杠杆和总杠杆三种效应形式。杠杆效应既可以产生杠杆利益,也可能带来杠杆风险。 (一)经营杠杆效应 1.经营杠杆 经营杠杆,是指由于固定性经营成本的存在,而使得企业的资产报酬(息税前利润)变动率大于业务量变动率的现象。经营杠杆反映了资产报酬的波动性,用以评价企业的经营风险。 当产品成本中存在固定成本时,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产销业务量的增加虽然不会改变固定成本总额,但会降低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从而提高单位产品利润,使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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