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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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职,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人员类失踪警情是指报警人通过拨打“110”报警服务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工作电话、民警个人电话,或者到公安机关(派出所,警务室),报警称有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时间,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或者紧急解救的报警求助警情。 第三条 各地处置未成年人、女性人员、智障或其他失能非失能人员失踪类警情,应切实强化敏感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保护失踪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防止引发谣言和人为恶意炒作,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各地110接处警指挥中心负责对接报的人员失踪警情及时派警,掌握情况。 市局治安支队统筹全市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全市走失的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的帮助查找工作。 市局刑侦支队牵头负责对涉嫌拐卖(骗)人口等犯罪的打击工作。 市局法制支队负责对重大、敏感类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提供法律支撑,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网安、技侦、情报等部门应对全市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手段支撑。 第五条 人员失踪类警情由人员失踪前常住地的县(区)公安局负责处置。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按照“先出警、先受理、后移交”的原则处理,不得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出警、不处置、不调查。 管辖确有争议的,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第六条 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快速优先。对人员失踪类警情,要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第一时间推送、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受理,不得无故推诿,不作为、慢作为。 (二)综合研判。对失踪人员的性别、年龄、学历、智力、就学、从业、家庭、情感、个人(家庭)重大变故情况以及近期异常行为表现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警情性质。 (三)分类处置。对失踪时间短、失踪人员为儿童的警情,应立即收集其人像照片及身高、着装等基本信息推送给网安、图侦、特巡、交警、派出所等部门进行查找,同时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高速路口等交通卡口的盘查;对人员失踪时间长、有可能被侵害等异常情况或者可能涉嫌拐卖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情,要及时移交刑侦等部门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同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四)全程记录。整个处置流程,应当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基本流程: (一)如实登记。群众到派出所报警或拨打所内民警个人手机、所内座机电话报警的,应严格落实“三个当场”制度,及时登记并录入警综平台。 (二)及时出警。根据警情性质合理调配警力,携带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等装备迅速出警。 (三)及时立案侦查。对以下情形的人员失踪报警,要准确判明案情,及时立案侦查: 1.报警人报称人员失踪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 2.失踪人员为儿童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的; 3.失踪人员为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或者智障人员,可能被拐卖的; 4.失踪人员家庭情况、情绪状况存在明显异常的。 (四)规范取证。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对人员失踪前的活动轨迹、接触人员、通讯记录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取证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邀请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八条 人员失踪类警情处置涉及多地的,涉事(案)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办案协作,对其他单位转来的失踪人员核查请求要及时派员落实并及时按规定反馈。 第九条 警情处置、案件侦办部门要与失踪人员家属、报案人保持有效沟通,及时交流案件进展情况,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误会。 第十条 人员失踪警情引发网络舆情的,要严格落实舆情处置“三同步”原则,及时掌握和报告,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把握舆情主导权、控制权。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局政治部宣传科批准,任何单位和民警、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向媒体提供涉案(事)件线索和影视、图片、文字资料,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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