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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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可行性研究 一、 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 1、推进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融合 推进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协同联动,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2、推进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引进、开发特殊教育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转段升级,提高优质资源的精准覆盖。 二、 特殊教育发展对策 (一)加强残疾人教育地方法规和制度建设 在智力残疾人特殊教育方面中国已经形成了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培智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为主、其他形式为补充的系列特教机构;但仍然存在着缺少规范智力残疾人特殊教育的专项法规,教育管理不统一,学前、职业以及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需要在完善法律、统一管理模式、整合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以及职业教育方面做进一步完善。 (二)整合教育资源,实现残疾人教育统一管理 需要创新残疾人教育管理,统筹规划全县特殊教育资源。以残疾人公办教育机构为主导,鼓励民办机构设立特殊教育机构,充分的发挥民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对残疾人教育的促进作用。将民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学龄教育机构纳入全县特殊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工作轨道。另一方面要重视随班就读管理,支持随班就读工作。 (三)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 应建立一主多元的办学模式,即在_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以国学办学为主体和社会办学多样化投资的残疾人教育办学模式。为使每位残疾儿童均能享有适才、适性之教育机会,提供充足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源,教材编写,在职培训与相关设备等支持,以具体落实零拒绝之融合教育的理念与政策。 (四)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质量 与正常儿童学前教育不同,残疾人学前教育具有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的特点。实践证明,听力残疾儿童如经过早期的语言训练,盲童经过学前的初步忙文读写训练、智障儿童经过社会适应的训练和学校环境的适应训练等,都有助于他们更好的入学就读。学前教育的有效实施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和教学效果,而且将最终影响到残疾人的进一步发展。 (五)保障残疾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要加大对残疾儿童家长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使其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尊重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与发展权。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认识到残疾儿童应该享有的与其他孩子一样的平等的教育权利。同时扩宽残疾学生的就读渠道。 三、 特殊教育发展历程 70年来,特殊教育的发展高度依赖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转型、探索、停滞、复苏、普特融合等发展历程。1949—1977年,特殊教育由慈善、救济属性转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之前,特殊教育学校由私人创立的居多,特殊教育以看护养护为主,基本上属于慈善救济性质。截至1960年,特殊教育学校从1946年的40所增加到476所,在校学生数也从2322人增加到26701人。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发展速度较快,加之国家在经济上遇到了一些困难,随后十几年,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和在校残疾学生数量逐渐缩减。 1978—2000年,特殊教育经历了复苏、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扩大规模等快速发展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我国开始尝试在普通学校招收部分轻度残疾儿童入学的试验,被称为随班就读。随后,《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从法律上确立了随班就读教育形式。随班就读提高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也打破了残疾人教育单一的特殊教育学校安置形式。可以说,这个阶段是我国特殊教育有史以来发展最好的时期。在此期间,与特殊教育发展相关的几部重要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相继进行修订并实施,在继续关注数量和规模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残疾人教育质量。特别是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不仅为进一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强有力支持,而且确立了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的特殊教育发展原则。 一系列与特殊教育发展相关的发展规划或政策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等相继出台,第一期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相继实施,有效推动了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育规划纲要把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发展任务之一,对特殊教育真正纳入国家教育整体规划、实施融合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四、 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成就 特殊教育各项事业发展指标增幅显著。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校残疾学生人数、特殊教育学校数量、特殊教育教职工人数及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等各项事业发展指标上都增幅显著。特殊教育法制体系逐渐得到完善。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继颁布。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近些年,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例,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截至2018年,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8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标志着特殊教育已基本完成了从慈善型、救济型向权利型、普惠型方向转变,纳入依法治教轨道。 学前到高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新中国成立初期,残疾人限于基础教育。70年不懈努力,特殊教育逐渐确立了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方针。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普及水平提高不仅指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增加,也包括接受教育的残疾人类别有所拓展。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仅能对盲童和聋童提供基础教育,后来逐渐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目前按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对所有类别的残疾儿童,包括残疾程度较重或具有多重残疾的儿童,提供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总体而言,我国特殊教育体系在层次上已经具备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各阶段,已经具备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 五、 特殊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不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加快,特殊教育法制日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投入使用。但总体上,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教育法治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配套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目前,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最高层级的法律,但是多数高层级法律并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仅仅给出了对应的指导原则,这就导致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地处理,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2)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已经针对特殊教育制定了《特殊教育法》,但是我国目前阶段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3)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不强。我国现行针对特殊教育细节的法律法规多以行政规章以及部门规章为主,并没有通过强制措施促进相关主体履行相关职责。 (二)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发展不理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传统的特殊教育(如盲生就在盲校进行学习)不利于特殊儿童的发展,于是特殊儿童随班就读逐渐成为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但目前阶段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配套政策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普通学校应该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入学,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如何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的教育实效,大部分法律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部分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无法完成学业,只能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2)随班就读管理不到位。特殊学校中的大部分教师都有一定的特殊教育管理经验,但随班就读中大多数教师缺乏这样的经验,从而导致其对残疾学生的管理不到位。(3)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目前阶段我国关于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主要还是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方面,大部分地区都不会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加大资金投入,从而束缚了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进一步发展。 (三)特殊教育的对象狭隘 当前阶段我国特殊教育主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两种渠道进行。一般来说,随班就读只招收一些轻度残疾的学生。特殊教育学校通常情况下也只招收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学生。但是还有一部分需要特殊帮助的儿童,如有学习障碍的儿童,隐藏在普通学校之中,没有得到特殊帮助,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也会阻碍这类儿童自身的发展。 (四)特殊教育制度化加强 教育制度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在二期计划中,着重对组织管理保障体系进行了说明,主要任务为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今后也要不断对这一管理机制进行优化。另外,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弥补这一空白,对特教师资资格认证、特殊教育学校质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更明确的规定。 六、 特殊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 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切实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福祉,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七、 特殊教育的意义 学前教育的开展,对特殊儿童尤为重要,其作用更是无可替代。切实强化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工作保障,为每一个身心存在缺憾的孩子提供应用的关爱与必要的呵护,更是对我国教育体系机制的有效完善,充分补充,且可以为其人生更好发展而奠定基础。 (一)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切实实现 让残障孩子也享受到和其他正常孩子一样的公平教育,是新时代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倾向,更是凸显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途径。而且,我国有关特殊儿童的教育保障的法律、政策、制度建设也日渐完善,其更体现了社会各界对这类弱势群体的关爱与重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开展,更是夯实我国残障事业时代基础、道德基础、法律基础、教育基础的根本保证。且可以为家长解决一些后顾之忧,更利于对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有利于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 面对源自身心方面的缺陷与损伤,很多特殊儿童本身就比较自卑,且内心脆弱,对于自己的人生定位、情绪调控等把握也存在很大失当现象。而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实施,则更利于其行为习惯、情绪情感、思想认识、良好性格的塑造,进而帮助其慢慢掌握一些最基本的应对各类挑战、困惑、问题的能力,使其在科学干预与有效引导下,慢慢走出身心缺陷的束缚,重拾人生发展的自信。 (三)有利于教育体制的完善健全 在开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中探寻更为科学、有效、深入的教育措施,进而就目前我国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进行完善,更利于新时代中国完备教育体系的构建。而且,通过各方努力与协作,源自师资、课程、资源、设施等领域的诸多弊病也会慢慢得到化解,更利于我国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事业的良性、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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