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制度规范(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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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 员工职务工资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正合理,简洁精确     的工资管理方法的目的,特制订本细则。   其次条 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应依照本方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工资接受职务工资制,其体系如下(见图1): 工资等级标准   第一条 本公司有关各级职位工资等级标准如下:(见表1)   其次条 上表的工资不包括津贴及奖金。   第三条 电脑操作人员、保卫人员、出纳员、成员材料收发人员、考勤计件人员职位的工资不得超过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含)。驾驶员、宿舍管理员及现场操作人员(以上不含领班或组长)职位的工资以管理(工务)员以下为限。   第四条 管理(工务)员职位以下人员,各公司可视其工作性质分级核定工资。   第五条 工资调整后,若超过本职位最高工资,在未得到职位晋升的状况下,仍支给该职位的最高工资,其超过部分乘以12个月一次性发给。   第六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   第七条 新进人员无工作经受者.其工资核定标准如下:   (经考试合格者依下列标准支给,非经考试而录用者,按低于下列规定的标准由各公司酌情拟订。大专毕业新进人员的核用及工资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办理及拟订。)   一、男性部分:   1.争辩所(争辩生)毕业,6500元以上。   2.高校或学院毕业,6000元。   3.专科毕业,5600元以下。   4.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4200元。   5.商科、农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4000元。   6.高中及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3600元   7.学校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8.学校毕业及学校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二、女性部分:   1.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2400元。   2.高中(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2200元以下。   3.学校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4.学校毕业及学校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 新进人员有工作阅历者,其工资增加标准如下(见表2): 津贴给付方法   第一条 依据。   本方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有关精神制订。   其次条 津贴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各项津贴支给标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职工的加班津贴:单位:元/小时)(见表3)   二、聘请人员的加班津贴标准:(单位:元、小时)(见表4)   三、夜勤、值日(夜)津贴标准:(单位:元、日)(见表5)   四、驾驶员每月加班费最高不超过1200元。   五、出纳人员职务津贴每月定为300元。   六、值班主管人员、领班(班长)职务津贴(单位:元、月)。值班主管:1000元;领班:700元;副领班:600元;班长:500元;副班长:400元。   七、特殊地区交通津贴。   1.市郊厂区主管级(含)以下人员每月发给200元。   2.非市郊厂区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在这个厂区上班者(如保卫人员)。一班期间内按日比照厂区人员发给,其细则由各公司自订。   第三条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依据实际状况制订标准,颁布实施,并向经营委员会上报备存。   第四条 本方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外勤津贴给付方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凡直接担当外勤工作的主管级(含)以下人员,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均符合下列条件者,就依本方法发给外勤津贴,但协办人员如司机等不适用本方法。   一、工作项目:   营业类:   (l)直接销售外务工作(含营业场所)。   (2)协作销售外务工作:如签押、售后服务、接洽退税业务、包装材料回收等等。   2.资材类:   (l)进口性外务工作。   (2)关务工作。   二、工作时间:   因经办业务需要,每月总的外勤时间占应出勤工作时间一半(含)以上者。   其次条 发放标准。   一、外勤津贴:主管级750元/月,非主管级500/月。   三、办理方式:   1.各部门主管人员审核手认为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间”均符合规定者,签报总管理处呈总经理核准后发放。因工作性质变更不符合发放条件时,应马上签呈经理注销。   2.非为从事本方法规定的“工作项目”的人员,但其外勤时间符合本方法的规定者,可特地报请总管理处由总经理核准。   3.津贴生效日期:凡符合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若为上半月调任该职,则以当月16日开头计算,下半个月调任者从翌月l日起开头计算。应注销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自其工作变更日起停止发放。   第三条 其他说明:   一、申请领取外勤津贴人员不得再报支加班津贴及其他职务津贴。   二、凡是已在效率奖金项目下考虑提高基数核给的外勤人员,不得再重复申报本项津贴。   第四条 本方法经呈报总经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员工技能工资管理细则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定有关技能工资方面的管理方法,特规定本规定。   其次条 打算技能工资的要素   技能工资依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职工所具有的学问、阅历、力量、体力、精力及其他在开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   第三条 技能工资的考虑期间   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年X月为考察期,X月打算调整。   第四条 新参与工作者的技能工资   新参与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但对其中成果优秀者,经特殊审查,可支付给其技能工资。   第五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   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对于力量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   第六条 评审委员的任命   任命评审委员,必需严峻 、公正,不允许掺杂私心。   第七条 严守隐秘   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需严守隐秘,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经理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审查后予以公布,对任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 评审标准   第九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原则   技能工资的评审,以过去一年内本人的技能水平及其工作成果的审核为中心,在此基础上,评定技能等级。   第十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范围   技能工资的评审,在职工现行的职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技能工资的标准,如下表所示(见表6)、(见表7)、(见表8)、(见表9)、(见表10)。 评审方法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   技能工资的评审,由公司经理任命的技能工资评审委员会分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由公司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各委员,原则上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名,经公司经理现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方法   技能工资的评审,按各自的职务等级进行。对同一职务等级者进行比较对比,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考查,其具体内容在下一条及以后诸条中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人员评审要点   工程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对工程的规划、部署、预备力量。   二、能转包者及作业人员的使用方法。   三、对最新工程施工法的学问把握程度。   四、关于土木机械方面的学问和阅历。   五、同与工程有关的客户、政府部门、地方管理机构等的交涉力量。   六、有关工程的报告结算及其他事务的处理力量。   七、对平安保卫、防灾等的处置力量。   八、对材料、工具的使用方法的把握程度。   九、对经费使用的妥切程度。   十、其他业务处理力量。   第十五条 条经营人员评审要点   经营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对新的经营方式的适应程度。   二、与现在的客户的交涉力量。   三、对工程的预见及对工程情报的处理方式的妥切程度。   四、争取定货技术及其努力程度。   五、与有关单位保持关系及信用的力量。   六、与客户保持关系及信用的力量。   七、对经费使用的妥切程度。   八、猎取有利的工程的技巧及力量。   九、有关经营的报告、联络、结算及其他事务的处理力量。   十、其他业务处理力量。   第十六条 材料管理人员评审要点 材料管理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是否购入了较好的(价格及质量)材料及工具。   二、机械设备及工具等的保管及管理。   三、资材是否做到经济使用、是否能正确地收货和发货。   四、有关机械设备和资材的收发及其他记录,计算的正确性。   五、能否争取有利的进货渠道。   六、对材料及机械器具等的消费是否建立了适当的消费管理。   七、契约、支付及其他交易的处理力量。   八、对机械工具、材料的正确使用学问及对使用者的指导力量。   九、与工程及经营方面的联络、磋商力量。   十、在运输业务及车辆管理方面的力量。   第十七条  事务人员评审要点 会计、总务、人事及其他事务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开票、记账、计算、作表的正确性。   二、开票、记帐、计算、作表的快速性。   三、现金出纳、收支事务的正确性。   四、筹款状况的把握和联络力量。   五、工程、会计、人事及其他业务文件的系统处理和保管的正确性。   六、办公用品的购买、定货、收货、保管的正确性与快速性。   七、银行交易及其他融资上的交涉力量。   八、内外联络、通知、传达等的正确性与快速性。   九、能否亲切地对待工人和一般职员。   十、对所担当的事务性工作快速、正确地处理力量。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附表   一、员工工资计算表   二、计时、计件与提成工资核算表   三、员工工资标准表(见表11),(见表12)、(见表13) 资格、出勤奖金管理方法 员工出勤奖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嘉奖员工出勤,削减请假,恪遵公司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赐予1点。   第三条 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第四条 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第五条 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培训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8点只扣1次)。   第六条 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第七条 旷工:每旷11天扣 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八条 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九条 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需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赐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方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第十条 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殊休假必需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殊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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