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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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可行性分析 一、 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 1、推进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融合 推进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协同联动,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2、推进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引进、开发特殊教育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转段升级,提高优质资源的精准覆盖。 二、 特殊教育未来发展趋势 (一)特殊教育体系向终身化方向发展 特殊教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必然也会受到终身教育理念的影响。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重庆等五座中心城市的二期计划中,构建出了一个完整的教育体系,不仅巩固了义务教育的成果,也对学前、高中、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进行了说明,同时提出要开展继续教育,加强职业培训,拓宽和完善终身学习通道,做好教育与就业的衔接工作。 目前,特殊教育的体系形态还是呈纺锤形,义务教育仍占据重要部分。对于特殊人群来说,早期干预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故需要逐渐推进学前阶段的特殊教育。另外,受教育的层次要求也越来越高,特殊教育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也要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国家会更为重视提高高等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质量。 (二)特殊教育安置形式向融合方向发展 融合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思潮,正在不断推动着世界各国的教育改革。在一期计划中,明确规定三十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必须办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经过三年的实施,特教学校总量得到大幅提高。在二期计划中,工作重点发生变化,不再看重特教学校的数量,而是使安置形式更为多元、融合。在二期计划文本中,规定学前特殊教育要提供早期融合教育服务,采用多种形式对特殊人群进行义务教育,这些举措无不体现着融合教育的思想。 (三)特殊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导向 特殊教育发展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产物,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复杂性、特殊教育学科的综合性以及特殊教育生态的系统性,决定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不能局限于教育这一单一的系统,必须要与外部系统合作,对各要素进行整合。 (四)特殊教育走向专业化、信息化道路 特殊教育从原来的公益性事业转变为了一项专业性的事业,专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其中,师资质量的提高对于特殊教育的专业化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城市的二期计划中从职前和职后两个方面对师资培养进行了说明,不仅如此,有的城市还将特殊教育课程设置为师范院校的必修课,亦或将特殊教育通识课程纳入普通学校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课程中。 面对融合教育的发展趋势,教师们必然需要有特殊教育的知识储备,特殊教育的相关课程将全面开设于师范院校当中,同时对在职的教师也会定期进行特殊教育的相关培训,在教师资格认证上也会更多地加入特殊教育的相关知识。另外,科学的课程评价体系也会影响特殊教育的专业化发展,未来也将建成完整、科学的课程评价体系。 三、 特殊教育的意义 学前教育的开展,对特殊儿童尤为重要,其作用更是无可替代。切实强化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工作保障,为每一个身心存在缺憾的孩子提供应用的关爱与必要的呵护,更是对我国教育体系机制的有效完善,充分补充,且可以为其人生更好发展而奠定基础。 (一)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切实实现 让残障孩子也享受到和其他正常孩子一样的公平教育,是新时代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倾向,更是凸显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途径。而且,我国有关特殊儿童的教育保障的法律、政策、制度建设也日渐完善,其更体现了社会各界对这类弱势群体的关爱与重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开展,更是夯实我国残障事业时代基础、道德基础、法律基础、教育基础的根本保证。且可以为家长解决一些后顾之忧,更利于对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有利于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 面对源自身心方面的缺陷与损伤,很多特殊儿童本身就比较自卑,且内心脆弱,对于自己的人生定位、情绪调控等把握也存在很大失当现象。而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实施,则更利于其行为习惯、情绪情感、思想认识、良好性格的塑造,进而帮助其慢慢掌握一些最基本的应对各类挑战、困惑、问题的能力,使其在科学干预与有效引导下,慢慢走出身心缺陷的束缚,重拾人生发展的自信。 (三)有利于教育体制的完善健全 在开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中探寻更为科学、有效、深入的教育措施,进而就目前我国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进行完善,更利于新时代中国完备教育体系的构建。而且,通过各方努力与协作,源自师资、课程、资源、设施等领域的诸多弊病也会慢慢得到化解,更利于我国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事业的良性、快速、健康发展。 四、 特殊教育的发展现状 (一)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提升 2015-2021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数量由2053所增长至2288所,特殊教育招生人数由8.3万人增长至14.91万人,特殊教育在校学生数由44.2万人增长至91.98万人,特殊教育毕业生数由5.3万人增长至14.6万人。 (二)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实现较大突破 2021年,我国招收特教专业的高校增加至80所,招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稳步增长。我国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数量由2015年的5.03万名增加到2021年的6.94万名。 (三)特殊教育质量提高 2016年教育部发布了盲聋培智三类特教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开展了新课标的国家级培训,组织编审了新教材,对特教学校开展课堂教学提供了基本的遵循和依据。对随班就读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大力推进融合教育。2020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由2013年的19.1万名增加到2020年的43.9万名,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占残疾学生总数持续保持在50%左右。 (四)地区发展不均衡 我国特殊教育整体个性化、智能化教学仍需努力,根据教育部,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格局。其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主要招收中度和轻度的听障、智障、视障、精神情绪障碍和肢体障碍等特殊学生,2020年占比达49.47%。由于缺陷类型不一这一主要因素,再加上资源教室缺乏、教师精力有限,随班就读特殊学生的教学变得没有针对性,类似的突出问题尤以经济不发达地区为显著。 从2002年至今,我国特殊教育已经进入了深化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这一系列的举措,促进了特殊教育体系的完善、特殊教育水平的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自《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执行以来,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大幅增加,全国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现阶段,我国初步建立了现代特殊教育的理念,形成了办好特殊教育的共识。无论是特殊教育学校还是实施融合教育的普通学校,办学条件均明显改善,教师素质显著提高。 五、 特殊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不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加快,特殊教育法制日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投入使用。但总体上,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教育法治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配套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目前,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最高层级的法律,但是多数高层级法律并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仅仅给出了对应的指导原则,这就导致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地处理,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2)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已经针对特殊教育制定了《特殊教育法》,但是我国目前阶段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3)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不强。我国现行针对特殊教育细节的法律法规多以行政规章以及部门规章为主,并没有通过强制措施促进相关主体履行相关职责。 (二)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发展不理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传统的特殊教育(如盲生就在盲校进行学习)不利于特殊儿童的发展,于是特殊儿童随班就读逐渐成为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但目前阶段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配套政策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普通学校应该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入学,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如何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的教育实效,大部分法律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部分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无法完成学业,只能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2)随班就读管理不到位。特殊学校中的大部分教师都有一定的特殊教育管理经验,但随班就读中大多数教师缺乏这样的经验,从而导致其对残疾学生的管理不到位。(3)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目前阶段我国关于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主要还是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方面,大部分地区都不会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加大资金投入,从而束缚了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进一步发展。 (三)特殊教育的对象狭隘 当前阶段我国特殊教育主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两种渠道进行。一般来说,随班就读只招收一些轻度残疾的学生。特殊教育学校通常情况下也只招收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学生。但是还有一部分需要特殊帮助的儿童,如有学习障碍的儿童,隐藏在普通学校之中,没有得到特殊帮助,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也会阻碍这类儿童自身的发展。 (四)特殊教育制度化加强 教育制度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在二期计划中,着重对组织管理保障体系进行了说明,主要任务为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今后也要不断对这一管理机制进行优化。另外,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弥补这一空白,对特教师资资格认证、特殊教育学校质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更明确的规定。 六、 特殊教育的概念 我国特殊教育界的学者对特殊教育的概念并未形成一致的界定。如朴永馨认为,特殊教育是采用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教学组织和设备针对特殊儿童进行的教育。刘全礼认为,特殊教育是对特殊儿童开展的、有目的的活动,它旨在满足特殊儿童的一切教育需要。方俊明认为,特殊教育,是使特殊儿童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促进其增长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一定的技能,增强自身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从狭义的角度将特殊教育定义为:对残疾学生,通过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来,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并最大限度地开发特殊人群潜能的一种教育。 七、 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成就 特殊教育各项事业发展指标增幅显著。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校残疾学生人数、特殊教育学校数量、特殊教育教职工人数及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等各项事业发展指标上都增幅显著。特殊教育法制体系逐渐得到完善。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继颁布。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近些年,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例,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截至2018年,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8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标志着特殊教育已基本完成了从慈善型、救济型向权利型、普惠型方向转变,纳入依法治教轨道。 学前到高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新中国成立初期,残疾人限于基础教育。70年不懈努力,特殊教育逐渐确立了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方针。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普及水平提高不仅指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增加,也包括接受教育的残疾人类别有所拓展。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仅能对盲童和聋童提供基础教育,后来逐渐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目前按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对所有类别的残疾儿童,包括残疾程度较重或具有多重残疾的儿童,提供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总体而言,我国特殊教育体系在层次上已经具备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各阶段,已经具备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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