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推广普及教育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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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推广普及教育可行性分析 一、 强化知识产权推广普及教育 推动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进校园,支持大中小学、技工院校等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普及教育。鼓励知识产权专家进校园,促进知识产权教育与学校创新实践活动相结合,引导我市中小学申报山西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到2025年,获批学校争取达到10所。同时将知识产权教育作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指导思想 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吕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 中国知识产权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强化自主创新带来的新机遇 随着2018年宏观经济增长的放缓,不同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与创新的市场需求大不相同。知识产权拥有量少、仅仅依靠低水平重复加工制造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压力,而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却仍然在蓬勃发展。中国转向自主创新和满足内需,会更渴望从国外得到各种技术,巨大的市场需求也将会促进IP运营、IP金融发展成熟。 (二)知识产权改革提速带来的新机遇 2018年12月26日起,国知局向社会免费公开现有全部存量商标的基本信息,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注册用户均可免费下载约3500万件商标的基本信息。知识产权相关的机构、制度、机制和政策,都在不断地加速变化当中,总的体现就是更加重视和产品化知识产权。 (三)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机遇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也将会与知识产权行业进行深度结合,未来可能会涌现出更快更高更强的服务生态。以前是资助驱动、奖励驱动等知识产权以外的因素在驱动IP市场发展,以后可能变成技术驱动、创新投资驱动、内需驱动等内在因素驱动。 四、 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 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二)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三)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四)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五、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及重要性 (一)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商标属于无形的知产,是一个公司的标志,他能维护公司的权益。每一个公司都想做大自己。但是当做大以后在没有注意自己的知识产权后会让别人有机可乘。现在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抢注,因为他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当他注下以后他会去找这样的企业然后告诉他侵犯权益,以这样的方式从而获得利益。 六、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上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配套措施不够到位,执法环境不乐观。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发展程度不够高。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创新,知识创新是种隐性的过程,蕴涵着先进生产力,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却是发展最快的国家,这种小步快跑的发展方式,必然带来了体系的不完善,一切都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1、配套不全面,与国际法律接轨不协调 还需对一些中国相对薄弱的环节或产业进行保护使其良性发展。在与国际法律接轨方面,虽然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并有完善的专利法,但是反垄断法的缺失使中国部分产业损失严重。例如DVD事件中,从实质上石,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致使在专利费用方面吃了大亏。 2、司法环境不乐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在法律已经确立该项权利的前提下,执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不法分子挂羊头卖狗肉,违法成本低而企业维权成本却相当高。同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被发现侵权后就销声匿迹,而后更名从操就业,让受侵权的企业无可奈何。 (二)微观上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脱节 在新形式下,作为高技术企业,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然而在战略的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成了一句空话。 2、企业研发风险大,现金流吃紧,资金链不稳固 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是要有利技创新成果,因此高技术企业每年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并且这种投入还必须是长时间、连续不断的、大笔的投入;而且投入之后,产出多少、何时产出也是未知数。这种巨大的风险,考验着企业的决策,最终影响到投入的产出。据调查,很多企业现时发展面临的困难集中起来就是资金紧张,资金不足导致科研所需的人员、设备、技术投入不够,技术研发风险很大。 3、企业研究开发模式与管理模式不够成熟 诚然现在高技术企业已经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并设有相应的研发部门和管理部门,然而企业的人员管理模式和机构组织模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企业矿发部门人手不够,其他部门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部门问联系不够紧密,仅研发部门而言,内部也存在着缺陷,研发过程中任务进度问衔接不紧密,常出现研发的停顿期或空白期,影响了产品的升级换代。 4、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低 知识产权的源头是技术创新,或者称为知识的再生产。这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决条件,但却不是知识产权的最高要意。知识产权的最高层次是利益的再分配问题,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但是,企业始终没有意识到这点。投入巨资研发的技术,只有少数的专利被产业化,大部分仅仅以专利的形式终结。 七、 知识产权转让的概念 知识产权转让的概念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 (一)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取得转让受益。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获得超额的财产收益。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知识产权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知识产权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也主要是看重了知识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同时,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主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会成为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显然,这也是知识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知识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它们的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挖掘知识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转让尽管是一种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却也同时包含诸多约束因素,这些约束规则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关键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因此,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就不能不考虑到知识产权转让管理的角度。之所以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为了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转让,以什么样的思路去管理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不仅关系到管理行为本身的评估,也牵涉到知识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运行。从广义的管理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也包括知识产权内部管理。 八、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虽然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成了框架性的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WTO的要求基本相当,但是应当清疆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各单行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导致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却又出现调整空白,甚至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同的单行法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有惊人的差异。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三)忽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造成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近些年,贵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不下百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中、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外抢注者通过商标抢注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索赔,或索取高额转让费,更有甚者利用商标抢注,让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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