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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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分析 一、 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工程 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站)建设,高质量建设14家集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纠纷调解、技术鉴定于一体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大格局。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企业纳入市场监管领城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名单,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产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机制。围绕铝镁、特钢、装备制造、氢能、煤层气、碳基新材料、固废利用、白酒、医药等九个工业经济重点产业领域,发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性文件,开发重点产业专题数据库,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和知识产权大数据综合分析服务。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聚焦重点产业、关键领域、重要环节,加强部门联动,推进跨区域协作,发挥综合治理效能,侦破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整治到底、威慑到位。 二、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成效 (一)知识产权流转活跃程度明显提升,创新活力加速释放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着力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共支持建设33个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为知识产权的供需对接、交易流转提供支撑。2021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达到42万次,同比增长15%。其中,绿色新能源等双碳相关产业专利转让许可尤为活跃,转让许可次数增速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多,有力促进了低碳转型发展。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达到2.7万次,同比增长33.4%,其中30%的专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高价值专利转化的源头活水。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到3783亿元,其中出口额增速达27.1%,超过进口额增速10.5个百分点,呈现出出口进口同步增长,出口增速更胜一筹的局面。知识产权的高效流转,有力促进了创新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加速释放了创新活力。 (二)知识产权金融赋能市场主体,资金保障更加有力 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营基金、证券化等举措,为市场主体带来真金白银,促进六稳六保。2021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到3098亿元,连续两年保持40%以上的增速。今年上半年面对较大经济下行压力,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依然达到了1626.5亿元,同比增长51.5%。其中,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项目达7345项,同比增长112%,有效缓解了一批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国家知识产权局引导设立的20支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完成了150余个项目投资,多个被投公司在科创板成功挂牌上市。沪深两地交易所成功发行65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达158亿元,知识产权融资渠道进一步丰富。另一方面,通过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形成了4类险种、16个产品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覆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别,在2021年为5000余家企业提供了241亿元的风险保障。 (三)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速显现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更加凸显,在助力品牌经济发展方面,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全国布局建设2100个商标品牌指导站,加速商标品牌价值实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世界领先的5000个品牌中,中国占到408个,总价值达1.6万亿美元,中国品牌价值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在助力特色经济发展方面,连续三年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强对160件地理标志运用的联系指导,发展壮大区域特色产业。统计显示,2021年相关产业总产值达到5625亿元,较上年增加510亿元,从业人数达到1473万人,新增就业117万人,地理标志助力特色经济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三、 知识产权的定义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 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四、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虽然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成了框架性的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WTO的要求基本相当,但是应当清疆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各单行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导致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却又出现调整空白,甚至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同的单行法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有惊人的差异。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三)忽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造成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近些年,贵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不下百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中、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外抢注者通过商标抢注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索赔,或索取高额转让费,更有甚者利用商标抢注,让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五、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上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配套措施不够到位,执法环境不乐观。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发展程度不够高。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创新,知识创新是种隐性的过程,蕴涵着先进生产力,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却是发展最快的国家,这种小步快跑的发展方式,必然带来了体系的不完善,一切都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1、配套不全面,与国际法律接轨不协调 还需对一些中国相对薄弱的环节或产业进行保护使其良性发展。在与国际法律接轨方面,虽然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并有完善的专利法,但是反垄断法的缺失使中国部分产业损失严重。例如DVD事件中,从实质上石,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致使在专利费用方面吃了大亏。 2、司法环境不乐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在法律已经确立该项权利的前提下,执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不法分子挂羊头卖狗肉,违法成本低而企业维权成本却相当高。同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被发现侵权后就销声匿迹,而后更名从操就业,让受侵权的企业无可奈何。 (二)微观上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脱节 在新形式下,作为高技术企业,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然而在战略的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成了一句空话。 2、企业研发风险大,现金流吃紧,资金链不稳固 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是要有利技创新成果,因此高技术企业每年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并且这种投入还必须是长时间、连续不断的、大笔的投入;而且投入之后,产出多少、何时产出也是未知数。这种巨大的风险,考验着企业的决策,最终影响到投入的产出。据调查,很多企业现时发展面临的困难集中起来就是资金紧张,资金不足导致科研所需的人员、设备、技术投入不够,技术研发风险很大。 3、企业研究开发模式与管理模式不够成熟 诚然现在高技术企业已经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并设有相应的研发部门和管理部门,然而企业的人员管理模式和机构组织模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企业矿发部门人手不够,其他部门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部门问联系不够紧密,仅研发部门而言,内部也存在着缺陷,研发过程中任务进度问衔接不紧密,常出现研发的停顿期或空白期,影响了产品的升级换代。 4、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低 知识产权的源头是技术创新,或者称为知识的再生产。这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决条件,但却不是知识产权的最高要意。知识产权的最高层次是利益的再分配问题,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但是,企业始终没有意识到这点。投入巨资研发的技术,只有少数的专利被产业化,大部分仅仅以专利的形式终结。 六、 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 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二)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三)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四)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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