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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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3篇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1  为了规范和指导工会代表女职工与进行*等协商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维护女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经____公司工会委员会与____行政方就本公司女职工保护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就业、上岗的权利、劳动报酬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部门与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安排女职工;严格执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女职工“四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野外或流动作业;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按出勤计算;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适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五)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1个小时;   (六)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七)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福利待遇   (一)每年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二)每月按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每季度定期发放一次生活、劳动防护用品。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向全体女职工公布。   ____公司____工会委员会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20__年4月25日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3篇扩展阅读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3篇(扩展1)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3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xx(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条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xx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编号乙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 年xx月xx日 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3篇(扩展2)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3篇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 单位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执收和使用女职工。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阅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 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四条 单位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等,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 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单位职工*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宜;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女职工建立哺乳室、卫生室、孕妇休息等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_____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九条 单位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这劳动时间。   第十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一条 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他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二条 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人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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